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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跨境电商监管体系构建

  • 发布时间:2015-12-17 09:38: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广东增城检验检疫局 周丽芳 黄 艺

  随着国际贸易多样性的深入发展,跨境电商作为蓬勃兴起的对外贸易新形态,在我国对外贸易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发展势头良好,贸易额逐年递增,2015年上半年我国跨境电商贸易额约7.6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30.4%。 与此同时,跨境电商有别于传统国际贸易模式的新特点,也对检验检疫机构的工作模式和监管内容提出了新要求,形成了新挑战。为此,质检总局在全国多地进行试点,重点研究跨境电商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取得了一定的实效。但跨境电商的特点,决定了以口岸检疫为主的、分块式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仍然不能完全满足跨境电商的检验检疫监管工作要求,只有“全国一盘棋”,构建一个覆盖全国的电商检验检疫监管体系,才能更好地解决跨境电商监管问题。这个体系应包括检验检疫电商监管平台、入境电商检验检疫监管体系、出境电商检验检疫监管体系等几部分。 检验检疫跨境电商综合监管平台建设 与传统进出口贸易形式不同,跨境电商涉及买卖双方、商品、交易平台、物流等几个环节,为实现有效的检验检疫监管,需要构建全国性的检验检疫跨境电商综合监管平台。 检验检疫平台端能够满足检验检疫工作的需要,包括货物风险等级综合评定系统、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平台端、属地检验检疫机构平台端,具有报检受理、商品检验检疫、风险信息采集及修正、检验或监管结果反馈等功能,实现全国性的电商检验检疫监管网络体系覆盖;信息汇集系统能够将交易平台和物流公司等电商环节的信息汇集,并传输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平台端,这就需要交易平台预留和相关物流公司进行信息交流与沟通的接口;检验检疫场所用于对邮件或快件的检验检疫。 完善以风险管理为基础的入境电商检验检疫监管体系 当前入境电商检验检疫监管以入境口岸检疫为主,对商品本身的检验监管很少。因此,构建并完善以风险管理为基础的全国性的入境电商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是适应跨境电商这一新的跨境贸易模式的必然要求,也是对传统进口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改革的有益探索。 该进口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是以进口产品及检疫物的风险评估为基础,对不同风险等级的进口货物采取不同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既要立足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又要从生物安全、生态安全、环境安全、健康安全、消费安全、经济安全、质量安全、贸易公平、企业诚信等角度对进口货物进行综合评定,确定风险等级,提示检验检疫人员据此采取不同的检验监管模式。如进口“目录”外商品,商品本身的检验风险等级不高,可能由于商品包装等附属物品的检疫风险等级比较高,综合评定的风险等级就比较高,这就需要按照最终的风险等级进行检验检疫监管,把高风险问题阻挡在国境外。而对于一般的、多批次、小批量的普通进口原材料,尽管在“目录”内,其综合风险等级可能不高,完全可以采取较宽松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同时根据货物的实际情况对货物的风险等级进行不断修正,实行动态管理,进而形成完善的动态检验检疫监管模式。 要完善入境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必须坚持“口岸属地相结合”的原则,由货物风险等级综合评定系统评定后,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平台端将对应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指令分别发送到属地检验检疫机构平台端和口岸检验检疫场所。对于进口货物,口岸检验检疫场所可以在采信有资质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报告的基础上,实行验证放行,提高货物通关速度,后续检验监管由属地检验检疫机构依据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平台端通知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实施。对于B2B形式交易等货物数量较多的收货人,熟地检验检疫机构必要时可抽取样品进行验证;对于B2C、C2C等货物数量较少的收货人,属地检验检疫机构可暂不进行抽样检测,只核对相关检测报告的一致性,并接受收货人关于货物情况的反馈;如果该收货人购买货物用于销售,而不是最终用户,必要时也要抽取样品进行检测。 属地检检验疫机构要将检验检疫监管情况录入属地检验检疫机构平台端,系统服务器会将结果自动反馈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平台端,并通过与货物风险等级综合评定系统自动修正货物风险等级,进而调整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并以此作为对贸易商、交易平台、物流和检测机构监管的依据。 建立以备案监管为核心的出境电商检验检疫监管体系 与进口商品不同,随着检验检疫监管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国家对出口商品的检验监管逐步由事前检验向基于“合格假定”理念的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在跨境电商中,通过对“目录”内产品出口企业和个人实行备案管理,在充分采信第三方检测结果基础上,实行验证放行。并通过检验检疫跨境电商综合监管平台,通知属地检验检疫机构对B2B形式的出口企业实施监管,随时掌握企业的管理情况和质量状况,并可适时进行抽样检测;对C2C形式的个人出口则可由属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在库存中抽取产品进行实验室检测,如果库存数量不足或没有库存,可以由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同型号、同批次产品进行抽样检测。上述检测结果由属地检验检疫机构录入后,出口口岸受理报检单时,会自动出现监管结果,便利于口岸验证放行。对于目录外商品出口,检验检疫机构原则上不干涉放行。 如经口岸验证或抽样检测不合格,或者有出口商品不合格信息反馈,由口岸和属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商质量安全保证能力进行监管,调整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实行加严监管,也可以据此对出具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进行监管调查,规范国内检验检测认证市场,促进中国制造的整体质量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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