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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非法集资陷阱的一封信

  • 发布时间:2015-12-15 01:32:53  来源:西宁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致广大市民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市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个人储蓄持续增加,投资活动也日趋频繁,但一些社会不法分子却趁机利用群众迫切的投资获利心理,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编造各种投资名目,以高利息、高回报、低风险为诱饵,骗取大量资金,严重扰乱了社会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社会不良影响。2012年至2015年11月底,我市共破获涉众型经济犯罪34起,重点集中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合同诈骗、传销四类案件上,特别是今年以来,非法集资及涉众型经济犯罪呈频发、高发态势,给参与者造成了重大损失,也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

  非法集资涉及面广,危害极大,且具有很强的欺骗性和隐蔽性。不法分子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入股分红或投资基金证券、建设项目,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给予高额回报。他们往往以合法的外衣如出具企业工商执照、税务登记、司法公证等骗取群众信任;或者利用亲朋好友的关系拉拢群众参与;或者在能人引领和利用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方式误导舆论,欺骗群众,拉人上钩;或用短期兑现的方式,开始是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用后集资人的钱兑付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等受害群众(以离退休职工、下岗工人居多)发现报案后,已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将毕生积蓄全部投入,导致倾家荡产、血本无归。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同时又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最高利率上限,超出24%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因此,请广大群众切实增强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对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回报、快速致富、低成本高收益等口号兜售高息存款、投资项目等行为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警惕暴利引诱,慎防投资陷阱;同时,要积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发现非法集资线索及时举报,共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举报电话:

  市金融办:0971-6184845 市公安局:0971-8251835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2315

  西宁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西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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