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最大老鼠仓案”在深宣判 马乐被判有期徒刑三年
- 发布时间:2015-12-12 08:29:55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罗伯特
76只股票、交易额10.5亿余元、非法获利将近1900万,“80后”马乐用时26个月,创造了基金业迄今为止最大的“老鼠仓”。
2014年3月,深圳中院一审判决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追缴其违法所得1883万元,并处罚金1884万元。
但检方认为该量刑明显不当提起抗诉,广东高院维持了该判决。随后该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在经过一年多后,昨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公开宣判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一案,依法对马乐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913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9120246.98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最高法:原审裁判
对法律条文理解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经再审查明,原审被告人马乐在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期间,利用其掌控的未公开信息,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买卖股票76只,累计成交金额人民币10.5亿余元,案发后马乐投案自首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一致。另查明,马乐非法获利数额应为人民币19120246.98元。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马乐作为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证券交易活动的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应当参照该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之规定进行处罚。从该罪的立法目的、法条文意及立法技术看,应当适用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的全部规定。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累计成交金额10.5亿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912余万元,其犯罪数额远远超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且案发时属全国查获该类犯罪数额最大者,应当认定其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对马乐本应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判处刑罚,鉴于马乐能主动从境外回国投案自首、退还了全部非法所得和全额缴纳了罚金,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等情节,对马乐可予以减轻处罚。原审裁判因对法律条文理解错误,导致降格评判马乐的犯罪情节,对马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不当,应予纠正。
司法实践中,对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援引第一款适用问题,存在不同理解。本案的依法改判,不仅有利于正确审理该类犯罪案件,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而且有利于加大对该类犯罪的惩处力度,进一步规范我国证券市场管理秩序。
罕见:检方三次抗诉
在去年3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马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4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抗诉,随后,深圳市检察院公开表示,一审判决法律适用错误,量刑明显不当,4月提出抗诉。11月广东省检察院抗诉表示,10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广东省检察院认为上述终审裁定确有错误,提请最高检抗诉。12月最高检抗诉,最高检检委会认为本案终审裁定法律适用错误,量刑明显不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据介绍,法院对于抗诉案件的处理方式通常有三种:维持原判;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重审;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使用法律错误或者导致量刑不当的应当依法改判。
最高检直接向最高法抗诉的十分少见,而马乐案更是最高检察院首次对经济领域犯罪进行抗诉,亦是建国来最高法院审理的第三起刑事案件。(张国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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