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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熔断机制有助于市场稳定 保护投资者利益

  • 发布时间:2015-12-05 08:33:09  来源:南宁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沪深交易所、中金所12月4日正式发布指数熔断相关规定。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在当日召开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境内资本市场是新兴加转轨市场,以中小投资者为主,市场波动较大,引入指数熔断机制,为市场在大幅波动时提供“冷静期”,有助于市场稳定,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发布的指数熔断机制作出了如下调整:

  将触发5%暂停交易30分钟缩短为暂停15分钟;相应的,将14∶30及之后触发5%暂停交易至收市,改为自14∶45及之后触发5%暂停交易至收市。

  其余制度要点保持不变,包括:选择沪深300指数作为基准指数;指数触发7%阈值就直接暂停交易至收市;集合竞价阶段出发熔断机制自开盘实施熔断;早盘熔断时间不足的午盘开盘后补足;熔断机制实施指数期限联动;股票停牌和指数熔断期间重复的,熔断优先,即熔断结束后再复牌。

  对于三家交易所经研究后暂未吸收的意见,交易所将作出专门说明,并将在今后的制度完善过程中,结合熔断机制实际运行情况继续深入研究论证。

  邓舸介绍,从境外经验看,熔断机制的引入都不是一步到位的,各个市场也没有统一的做法。例如,美国市场1987年发生股灾后引入指数熔断机制,后又陆续调整过熔断阈值、暂停交易时间;2010年发生闪电崩盘事件后,美国市场又引入个股熔断机制。

  韩国市场在保留已有涨跌幅制度的基础上,于1997年金融危机后先后引入了指数熔断机制和个股熔断机制。

  据悉,由于实施指数熔断机制需要交易所对技术系统作出相应调整,我国市场指数熔断机制将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无论市场正常交易,还是因为偶发错单情况造成的涨跌幅触发阈值后,都触发指数熔断机制。对于错误申报造成的股指大幅波动,熔断机制将给相关方留出信息披露的时间,有助于防范“乌龙指”一旦发生后造成跟风盘误伤投资者。

  (中国证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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