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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垫付装修款 法院判决应归还

  • 发布时间:2015-12-04 20:03: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4日讯(记者李万祥)男子与女青年同居期间,为女青年垫付装修款,双方解除同居关系,达成还款协议不履行,男子状告女青年还款,法院判决偿还垫付房屋装修款23000元。最高法4日通报了这起典型案例。目前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男青年郑某某与女青年李某于2013年3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后一起共同生活,同居期间,郑某某为李某个人所有的房屋进行装修垫付装修款23000元。2013年7月份,双方因感情不和解除同居关系。2013年8月5日,在光山县司法局孙铁铺司法所工作人员李某某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如下:一、本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意思表示真实;二、李某愿意分两次返还郑某某垫付的23000元装修款,在2013年10月14日前给付郑某某10000元整,在2013年12月4日前给付郑某某剩余的13000元;三、郑某某本人及其亲戚朋友不得再去李某家找事,不得再无故诋毁李某的名誉;李某也不得再无故诋毁郑某某的名誉;四、李某于2013年8月8日将价值2150元整的戒指返还给郑某某。

  协议达成后,由李某、郑某、调解主持人李某某以及在场证明人肖某某、冯某某分别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确认。双方解除了同居关系后,李某向郑某某返还了戒指,但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向原告偿还23000元装修款。故郑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给付装修款23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光山法院一审认为,同居关系是一种非婚姻状态,不受法律保护,但因同居关系形成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应当依法处理。本案中,郑某某出资为李某所有的房屋进行装修,相当于郑某某所有的财产添附于李某所有的财产之上,故对于该装修后的房屋,郑某某、李某形成了共有关系。郑某某、李某所达成的调解协议,等同于为分割该共有财产所达成的协议,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确认其法律效力,故李某应当偿还郑某某为其房屋装修垫付的23000元装修款。故判决李某偿还郑某某为其垫付的房屋装修款23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付齐。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表示,非婚同居合法或非法,应据具体情况而定。单婚型同居和双婚型同居属于有配偶者同他人同居,为法律所绝对禁止。而现行法律对未婚型同居并无禁止之规定,所以这类同居不违法,同时也是构成非婚同居关系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割案件的主要类型。当非婚同居关系维持“稳定”时,同居者间一般不会出现法律上的争议,但当非婚同居无法维持或一方死亡时,诸如同居期间财产的处理、子女的抚育等问题便产生。

  我国婚姻法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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