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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重新划分享受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区域

  • 发布时间:2015-12-01 10:21:21  来源:中国财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 近日,广西区财政厅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内容上对享受转移支付范围和转移支付具体测算办法进行了完善,根据主体功能区范围及类型的划分分别测算限制开发、禁止开发、引导类区域的转移支付补助,使办法更符合主体功能区定位的要求。办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将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区域纳入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享受范围:一是《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广西壮族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限制开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属县(市、区,以下简称县)。二是《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广西壮族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发区域所属县。三是根据石漠化、森林覆盖、重要河流流域等客观因素确定的,具有重要生态保护意义的引导类区域。

  办法在转移支付具体测算办法上规定:一是对限制开发区域、引导类区域转移支付的补助额测算;对限制开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区、引导类区域所属县(市)以上年分配数为基数,根据财力缺口、石漠化防治、森林覆盖、国家级保护区、漓江保护等客观因素对增量资金进行分配;对当年新增纳入转移支付范围的限制开发及引导类区域,按照客观因素进行排序并以此分档核定补助基数,同时按照以上6项客观因素统一测算分配增量补助资金。二是对禁止开发区域转移支付的补助额测算;对点状分布且不在限制开发及引导类区域范围的,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等禁止开发区域所属市县给予适当定额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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