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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再加码 助企业做大研发

  • 发布时间:2015-11-30 07:29:44  来源:厦门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通知》的政策普惠性更加明显。

  本报讯 (通讯员 高爱绒陈小菲 记者 林露虹)记者日前从市科技局了解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近日联合出台了《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市科技局有关人士将此次《通知》,喻作“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2.0版”。作为国家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企业加大研发力度的新举措,《通知》相较原有政策,呈现多处亮点:

  1、政策普惠性更加明显。企业只要从事有实质性创新的研发活动(包括创意设计活动),不限定领域,均可享受此项政策。只有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等7个行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2、范围规定和指标口径更为明确和细化。《通知》对研发活动的定义更加明确,特别提出“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等7种情况不属于研发活动。研发费用归集口径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研发费用归集口径趋同,如“其他相关费用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等,缩小了不同政策之间的口径差异。

  3、加强后续管理。《通知》要求税务机关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如企业研发费用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4、时限拓宽。《通知》允许企业追溯过去3年应扣未扣的研发费用予以加计扣除。

  【回顾】

  企业享受优惠

  每年都在增加

  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了加计扣除的适用对象、研发活动的具体定义、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不同的研发方式的执行办法、加计扣除的财务核算、加计扣除的税收管理等。201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允许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范围进一步扩大。

  自该政策实施以来,越来越多企业受益于此而致力于科技研发。根据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提供的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2008-2014年我市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企业户数和金额逐年加大,具体受益情况见下表:

  【项目鉴定】

  一家企业

  每年只鉴定一次

  一直以来,市科技局根据税务机关提出的要求,组织专家组,到申报单位进行现场鉴定。随着《通知》正式执行日期的临近,市科技局对原有的项目鉴定规则将进一步调整。

  现场鉴定内容包括:听取申报项目的技术研究内容及创新点,查看企业现场(如研发场所、人员、产品等),查阅有关研发记录(如阶段测试报告、研发档案等),以及专家需要查看的其他证明材料。待现场鉴定完毕后,专家组将进行讨论,就申报项目是否符合《通知》所指的“研发活动”形成专家鉴定意见。最后,市科技局将根据专家鉴定意见出具《企业研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注意事项:

  ●一家企业每年原则上只鉴定一次;

  ●同一项目只鉴定一次,如有跨年度项目,企业应在首次向税务机关登记备案时同时说明项目执行期(项目鉴定意见将注明项目执行期);

  ●项目无研发活动记录和证明资料的,不予确认;

  ●项目知识产权应归属于申报企业,如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权属不明确的,不予确认;

  ●企业提交科技部门、税务机关的材料必须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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