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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企业股权奖励缴税政策明确

  • 发布时间:2015-11-27 11:30:34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为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我国允许高新技术企业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时个人所得税可分期缴纳,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公告对相关政策进行了明确。这是记者26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的。

  2016年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对于股权奖励的具体价格,本次公告明确按照公平市场价格确定:

  ——对于上市公司股票,因其流动性较强,其在公开市场的交易价格可以作为其公平市场价格。

  ——对非上市公司,一般情况下根据个人取得的股权份额所对应的企业净资产确定其公平市场价格。对于企业净资产无法确定的,可以通过最近一段时期企业股东转让股权时的合理转让价格类比确定。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分期缴税政策主要是为了解决纳税人没有足够现金缴税的困难。若纳税人因分红或转让股权等行为取得现金,应该积极履行纳税义务。

  【又讯】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明确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取消审批,一律实行事后备案管理。这是记者26日获悉的。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法的核心内容是统一了优惠事项的管理方式,将所有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按优惠方式进行拆分归并,归纳为55项,统一采取备案管理,各地不得改变管理方式,不得擅自变相审批。

  办法放宽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享受时限,除少数必须在年度终了后方能准确计算优惠数额的,以及必须根据优惠资格享受减免税的事项外,其他大多数优惠事项在年内预缴环节就可以享受。

  办法还进一步精简了备案资料,规定凡是税务机关已经掌握或通过申报表可以获取的资料,企业无需再提供,统一作为留存备查资料。据统计,55项税收优惠中,3项无需备案,28项只需填报1张备案表。

  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表示,办法为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提供了一份可操作的说明书,企业根据目录自行判断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自行享受优惠,并履行备案手续,税务机关实施后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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