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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化妆品日常监管工作的几点思考

  • 发布时间:2015-11-25 10:07: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山东检验检疫局 熊 艳

  为保证进口化妆品的安全卫生质量,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3号)。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多年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工作经历,笔者认为当前需要从以下方面着重抓好进口化妆品日常监管工作。 关注现场检验和抽样检测环节。明确进口化妆品的产品属性,找准对应的标准,是正确实施开展检验检疫工作的第一步。按照国家质检总局143号令规定,对进口化妆品实施检验检疫需根据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家(地区)签订的协议、议定书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我国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可以参照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对进口化妆品进行检验检疫,包括现场查验、抽样留样、实验室检验、出证等。现场查验内容包括货证相符情况、产品包装、标签版面格式、产品感官性状、运输工具、集装箱或者存放场所的卫生状况。目前,进口化妆品的现场检验检疫存在标准把握尺度不一的现象,特别是标签检验,导致同一种化妆品从不同口岸进口时,标签检验结果有时不一致。检验检疫人员应明确现场检验检疫的内容,每项检验内容所对应的合格和不合格标准,把握合法合理的科学尺度,以做出正确的判定结果。 抓好证单出具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143号令规定:“进口化妆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列明货物的名称、品牌、原产国家(地区)、规格、数/重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等。”《入境检验检疫证明》是进口化妆品进入国内市场的凭证,是面向社会的公开信息。《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版面格式内容是否规范正确直接影响检验检疫部门在公众心中形象和公信力。此外,对于不合格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机构应出具相应的通知单,告知进口商对不合格货物的处理方式。由于处理不合格货物涉及到进口商的切身利益,很多纠纷往往容易出现在这一环节,有的进口商不服检验检疫机构的裁定,以检验检疫工作不规范为由到法院提起诉讼,没有按照规定向进口商出具不合格通知单就是提起诉讼的理由之一。因此,检验检疫监管人员须高度重视对不合格货物判定处理,每个环节特别是告知的环节都不能忽视。 放开源头管理和后续监管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的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国进口化妆品的监督管理机构主要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质检总局,其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进口化妆品的卫生审批,包括检验、受理、评审、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已获批准进口的化妆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的规定进行检验。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化妆品实施的进口商备案管理,虽然也是在进口前需要做好的工作,但是过程相对简单,主要是针对相关资质的审核。此外,法律没有赋予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入流通市场后的进口化妆品监管权力,检验检疫部门只能通过联合执法的方式实现后续监管。笔者认为,检验检疫部门应重点做好与各部门间的联动工作,特别是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信息交流和互动工作,以此来解决进口化妆品进入流通市场后出现的问题。 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检验检疫监管人员应充分学习把握《条例》要求,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适应新形势下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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