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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遇假货不愁找不着主了

  • 发布时间:2015-11-20 07:37:45  来源:长春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国家工商总局发布规定:

  网售商品有质量问题 第三方交易平台也有赔偿责任

  长春晚报记者 祝微

  记者从17日国家工商总局针对网售商品的抽检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意见》中获悉,根据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所在地的省级工商部门负责组织对平台销售的商品进行抽检。对消费者因商品质量问题要求赔偿,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不能提供网络商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在抽检过程中,平台要协助和配合抽检,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也就是说,今后消费者网购如果发现商品质量存在问题,那么就可与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所在地的省级工商部门联系,一旦交易平台无法提供卖家的真实信息,那么消费者也不用担心得不到赔偿,因为交易平台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案例:网购名牌香水小样是假货 有点郁闷

  张女士在网上购买了20瓶如香奈儿、兰蔻、coco小姐、小黑裙等品牌香水小样,5毫升每瓶的价格从3元至5元不等,由于该店铺满88元包邮,因此她一次性购买了20瓶,本以为是捡了大便宜的张女士在收到商品后发现虽然味道和正品相同,但持久性上却不长,而且闻时间长会有头晕的感觉。

  在询问卖家后,卖家表示这些都是专柜上没有赠送完的小样,因此质量上绝对没有问题。随后张女士拿着这些香水小样到我市一大型超市的化妆品柜台鉴定,销售人员查验后表示肯定是假货,因为的确有赠品的存在,但玻璃瓶容器与商家销售的不符,而且味道上比专柜正品清淡,因此不排除是卖家销售时在商品中做了手脚。

  按照销售人员的说法,张女士再次与卖家联系,但卖家的态度仍非常坚决,表示不可退货,因为香水属于特殊商品,使用了几次根本无法判断,因此拒绝了张女士的退货申请。虽说想要维权,可张女士觉得这维权的时间和代价有点不值,因此只好放弃。

  提示:仅凭商品评价判断商品质量 有些盲目

  如果你还天真的以为卖家商品的评价高,而且全是好评,就可买到正品货,那么你就错了。

  “‘双11’前我特意收藏了一些想要买商品的店铺,没事就浏览下看看价格的变化,就怕买到节前提价的商品,就在11月初到11月15日之间该店铺的一款羊羔毛短款夹克的销量还是2,但在16日后一下子位居该店铺销量第一,销量达到了124件,而且其他几款衣服的销量也都在两天的时间内从0变成了100多件,这样的销量变化之快不敢让人相信。”朱女士表示,如果说店铺卖的是小百货或者食品,可能还有些说服力,但店铺销售的是价格在千元以上的皮毛一体的衣服,这样的销量多少让人有些不放心。

  其实,这种情况并不少见。据国家工商总局监测发现,一些网络交易平台信用评价系统无法区别真实交易和虚假交易,给炒作信用留下了空隙。一些网店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方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或者以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平台部分内部工作人员甚至参与违法违规操作。

  同时,在集中促销活动期间,一些商家存在“活动前先提价、后打折”“先低价打折吸引消费者关注,以无库存为由不予销售”等违规促销行为。有的网店打出“全网价格最低”“史上最低价”“销量第一”“排名第一”等绝对化语言进行广告宣传,在介绍产品时夸大宣传、虚构事实等。一些网络交易平台内部工作人员涉嫌收受商业贿赂,为网店在旗舰店入驻、搜索排名、首页广告栏等交易过程中,排挤竞争对手。

  电商:《意见》要是“双12”前实施 担心销量

  “如果该《意见》在12月12日前实施,那么肯定会对‘双12’的销量带来影响。”电商张丽告诉记者,因为我的店铺就是使用母亲的名字进行登记的,当时留的电话号码也已经不再使用,但肯定都是真实的。而且这么长时间也从来没有有关人员与她联系并核实信息,因此她担心一旦该《意见》实施,那么像她这种信息已经变更的店主很可能被第三方交易平台暂停,那么将直接影响到她在“双12”当日产品的销量。“因为我的身份证在12月1日到期,虽然已经在11月16日到派出所办理了更换身份证,但目前还没有办理完毕,大概要1个月后才能拿到新身份证,一旦《意见》实施,那么我的店铺被强制关闭后恐怕很难在12月12日营业。”张丽非常担心。

  她认为,《意见》的实施,对于在网络上销售正规商品的商家来说是有利的,毕竟能有效的制止一些假冒仿品在平台上销售,对于消费者来说网购则更加安全。

  链接

  消协:微信账号也应实名登记

  网络消费因其方便快捷、价格实惠、产品多样等特点备受消费者青睐。

  近年来,微商大军的兴起也为网购族增添了更多的购物选择。据悉,目前微商从业人数已突破2000万。然而,微商给消费者带来种种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重重隐患。

  你是否在微商手中购买过假冒伪劣的面膜、乳液等。其实,对于从业商户资质无法保障的微商来说,的确存在一些困难。

  据吉林省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介绍,由于个人微信号无需实名认证和信用担保,无法保障商户的真实性以及信用能力、服务能力。同时,一些无法在天猫、百度等大平台刊登的虚假广告语,被禁售的部分商品,通过微信这个平台都可以进行宣传销售。

  新《消法》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虽然对网络交易行为作出了监管规定,但主要是针对通过第三方平台的网络交易,微商则基于社交平台,在纯民间、小圈子内活动,目前对其监管尚无明文规定。部分微商利用网络购物的不即时性,发布虚假商品信息,商品质量得不到保障。由于微商发布的商品信息无需审验,为网络传销分子提供了新的生存空间和便利,这一趋势值得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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