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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质量差造成损失应进行赔偿

  • 发布时间:2015-11-13 13:31:33  来源:齐鲁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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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者求助:

  2008年9月,刘女士与装修公司的郑某签订了装修施工协议,装修拟定价为6.3万元,双方还为装修内容签订了协议清单。随后,郑某便请了装修工人赵某帮助施工。同年9月至2009年1月间,刘女士分5次将6.3万元交给郑某和赵某,施工一直比较顺利。2010年3月刘女士搬进新屋,住了没几个月就发现地板变形。刘女士遂找到郑某,郑某及施工人员打开地板,发现是地板下铺设的自来水管弯头漏水所致。事后双方为修复之事多次协商未果,刘女士要求郑某赔偿,郑某说这是赵某的责任,刘女士应该直接找赵某。刘女士向当地区消协投诉后,也因双方意见不一致而未调解成。刘女士遂诉诸法院,要求郑某赔偿房屋地板受潮损失和租房居住损失共计2,3万元。

  >律师分析:

  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白金印律师分析:本案中,郑某雇佣的施工工人未能严把质量关,造成刘女士家地板受损,理应承担赔偿责任。郑某将承接的装修业务交给赵某施工,不影响刘女士与郑某签订的装修协议,并不能因此就推脱自己的责任。郑某是装修合同的当事人,对于他雇佣其他人进行施工,并不因此将合同义务转移给施工的赵某。因此,郑某应当承担修复水管和地板的责任,以及由此造成的其他合理损失。

  《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76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记者提示:

  但是,刘女士对于自己租房居住造成的房租赔偿问题,是过分的要求。郑某因施工质量问题而承担的法律责任范围限于修复和因此而造成的直接的合理的损失。部分木地板的隆起,并没有影响房屋的居住功能,她在里面居住并不会带来非常不利的后果,即使她当时真的租房居住了,也是由于自己的原因造成的损害扩大,郑某不用承担此项责任。

  就本案而言,和业主签订合同的是施工的雇主,雇员施工造成损失的,应由雇主承担责任,业主只需要找到和自己签订合同的人就行。但是业主在受到损害时,也不能漫天要价,赔偿必须限于合理的损失。

  (楼市记者 杜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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