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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发布时间:2015-11-12 07:29:46  来源:四川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公告送达人:卞文俊,男,汉族,身份证号:321201197412190811。因你于2014年12月27日酒后驾驶车牌为川ATL119的营运车辆,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分局依法对你进行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并抄告我委。我委依据《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吊销从业资格证,终身不得从事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的行政处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成交执罚〔2015〕10400048号)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依法在60日内向成都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交通运输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28-87533152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银桂桥一巷8号

  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1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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