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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11”前电商收到价格告诫函:禁提原价、成交价

  • 发布时间:2015-11-06 07:21:00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广东50多家电商在“双11”前收到价格告诫函

  广州日报讯 (记者耿旭静)新品上市开展促销活动时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这些诱使“剁手族”网购的字眼都喊停。随着“双11”临近,电商价格促销和消费者集中购物旺季到来,广东省发改委发布“双11”期间商品交易价格行为的提示公告,提醒消费者在网上或线下购物时,应警惕各种形式的“消费陷阱”。如发生价格纠纷或发现相关价格违法问题,可拨打12358价格投诉举报热线向价格主管部门反映。发改委强调,为规范行业价格促销行为,强化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事先监管,增强消费者消费常识,推动行业自律,广州市发改委以公告书的方式面向省内电商和实体零售行业发出价格提醒告诫,面向广大消费者发出消费提示,向公众公布价格投诉举报电话,并将公告书重点抄送省内50余家知名电商零售企业、实体零售企业、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省电商协会和连锁经营协会。

  销售中十类情形被叫停

  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应重点注意和避免出现下列情形:

  1.标示的原价不符合法定原价的定义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宣称的优惠折价活动并非真实的优惠让利;

  2.标示商品的相关价格信息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

  3.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

  4.使用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消费者与其交易;

  5.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

  6.标示商品或服务的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

  7.新品上市开展促销活动时使用“原价”、“原售价”、“成交价”等类似概念;

  8.采用与其他经营者或者其他销售业态进行价格比较的方式开展促销活动时未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的含义,且被比较价格无来源依据;

  9.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

  10.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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