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让女性当快递员?法院判定属性别歧视
- 发布时间:2015-11-03 11:08:22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罗伯特
新华网北京11月3日新媒体专电(记者苑苏文 袁全)“因为是女孩所以不招是么?”“对,再说我这儿人确实也够了……”去年10月下旬,经过反复追问,应聘快递员的马户得到了工作人员李某(化名)这样的回答。彼时,距离一位负责人承诺和她签约的10月8日已经过去了两个星期。
去年9月,马户通过劳务派遣公司在北京某邮政公司营投部应聘快递员,并获得负责人口头的入职承诺。但随后,通话录音显示,在向“上级”递交资料的过程中,她因为“性别女”而被告知拒绝录用。
今年1月,马户以“侵害一般人格权”为由把邮政公司告上法庭,经过三次公开审理后,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10月20日一审判决,邮政公司对她实施了就业歧视,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入职体检费、鉴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女孩应聘快递员遭拒,录音维权
记者采访得知,在这之前,在马户的争取下,邮政公司让她做了两天“学徒”。她每天7点准时到公司,坐在一位有经验的快递员的电动三轮车上,熟悉片区路线,帮忙打电话和跑腿,直到快递全部送完。为了应对逐渐下降的气温,她提前准备了护腰、保温饭盒和保温水瓶,甚至打算将来“自己想办法克服”生理期的不便,争取按时出工。
但是她的这些计划和决心都因为性别原因而落空。不过在听到那句令人沮丧的“宣判”之前,这个1990年出生的女孩就按下了手机录音键。此外,在先前的几次通话和入职体检时,马户也进行了录音或录像.
记者于11月2日拿到法院提供给马户的判决书,判决日期显示为10月20日。在判决书的庭审笔录中,邮政公司表示,马户是通过与有劳务派遣服务关系的第三方公司递送简历;而邮政公司与劳务公司的《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由此第三方公司招聘录用员工、进行培训教育、签定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因此,“不存在我方歧视原告的客观条件”。
此外,邮政公司认为,“不招女的”并不是性别歧视,而是保护女性。然而我国《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用工单位,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在判决书中记载的现场笔录中,邮政公司称,公司规定寄件最大重量可达到50公斤,远超《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的负重标准。
邮政公司:恶意制造诉讼陷阱?
邮政公司还指出,原告“恶意制造诉讼陷阱”。判决书中的庭审笔录显示,“自接到第三方公司人员电话开始,(马户)每一步不是录像,就是录音,甚至不顾如厕之极度尴尬,对话中不乏引诱对方的言辞,录像显示,每实施一步,原告眼神都难掩兴奋……”
然而,对于本案关键性证据,即马户提供的邮政公司人员含有歧视性话语的录音和入职体检录像,邮政公司并不承认其真实性,只表示录音涉及人员“生病”或“联系不上”,无法核实。
在判决中,法院认为,尽管邮政公司不认可录音、录像的真实性,但未提交反驳其真实性的证据,故法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
对马户要求的第三方公司承担责任的诉求,法院并不支持。
在诉讼状中,马户请求法院判邮政公司以公开书面形式赔礼道歉,赔偿120元的入职体检费用,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此外,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虽然在网上发布的招聘信息均表明任职资格为男性,但仍然通知马户进行面试,所以她还请求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中并未认可马户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但确认邮政公司对其实施了就业歧视,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入职体检费用1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鉴定费6450元。驳回马户的其他诉讼请求。
就业歧视判决彰显法律进步
马户并不是第一个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就业平等的女孩。
2012年6月,即将毕业的女大学生曹菊在投递简历时,发现招聘条件里注明“仅限男性”。电话询问后,她得到的答复是,“只招男生,即使女生的各项条件符合也不予考虑。”一个月后,曹菊把这家用人单位告上法庭。一年半后用人单位向曹菊道歉,并出资3万元作为“关爱女性平等就业专项资金”。
2014年6月,因感觉在应聘中受到性别歧视,杭州女大学生黄蓉(化名)以平等就业权和人格尊严权被侵犯为由,将招聘企业告上法庭,最终胜诉,成为全国第一例胜诉的就业性别歧视案。
“曹菊案用了大概一年多的时间才立案,黄蓉案大概用了一两个月,这次马户案只用了两天就立案了,这说明司法系统的进步其实挺大的。”一直关注此案的律师李艾接受采访时说道。
判决书指出,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诉状。11月2日,记者拨通此案中邮政公司录音涉及人员的电话,得到了“正在医院”、对此案“不知情”的回答。记者又联系了邮政公司总公司人员,询问是否上诉,得到答复:“还需请示领导”。
马户告诉记者,由于此次判决中驳回了她要求邮政公司书面道歉的请求,她会继续上诉,争取道歉。(唐与迪、卢星吉对本文亦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