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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再次提高社区工作者待遇

  • 发布时间:2015-10-31 08:29:45  来源:天津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记者 韩雯)昨日从市民政局获悉,继去年本市调整社区工作者待遇标准后,从今年10月起,本市再次调整社区工作者待遇标准,调标后,社区工作者的月收入都将达到3000元以上。

  此次调整待遇标准的社区工作者范围为享受政府生活补贴的专职从事社区党务和社区服务管理的工作人员及社区物业管理专职人员、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劳动关系协调员和纳入社区工作站管理的残疾人专职委员。

  社区工作者待遇由基础补贴和岗位津贴、社会保险补贴三部分组成。

  基础补贴每人每月2000元。

  岗位津贴由工作津贴、职业资格津贴和绩效补贴组成。工作津贴,按照社区工作者岗位职务和在社区连续工作的年限确定,考虑到社区工作者越来越年轻化的趋势,为提升社区工作者增资空间,工作津贴的档次增加了一档,将原来13年—15年调整为13年—20年,同时增加了20年以上:即主任(书记、站长)工作2至3年补贴1700元,4至6年补贴1780元,7至9年补贴1860元,10至12年补贴1940元,13至19年补贴2040元,20年以上补贴2140元;副主任(副书记、副站长)工作2至3年补贴1400元,4至6年补贴1480元,7至9年补贴1560元,10至12年补贴1640元,13至19年补贴1740元,20年以上补贴1840元;其他人员见习期1020元,2至3年补贴1300元,4至6年补贴1380元,7至9年补贴1460元,10至12年补贴1540元,13至19年补贴1640元,20年以上补贴1740元。职业资格津贴,取得国家高级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分别由每人每月补贴500元、350元、200元调整至550元、400元、250元;取得天津市社区社会工作员证书的,由每人每月补贴100元调整至150元;取得国家劳动保障协理员、劳动关系协调员3级和4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分别由每人每月补贴350元、200元调整至400元、250元,职业资格津贴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绩效补贴,由月人均320元调整至月人均620元,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发放。各区(县)可结合实际,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等级的社区工作者适当提高绩效补贴金额。

  社会保险补贴。街道(镇)和社区工作者应按照本市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新招聘的专职社区工作者在1年见习期内享受除绩效补贴外的其他待遇。住房保障审核人员的待遇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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