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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开展公益诉讼试点 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 发布时间:2015-10-30 05:35:11  来源:甘肃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记者 张临军

  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甘肃被确定为十三个试点省份之一。日前,《甘肃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批正式下发。围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等相关问题,记者采访了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李东亮。

  记者:请您首先介绍一下检察机关为什么要探索建立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答:近年来,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侵害公共利益的事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以我省为例,兰州水污染事件、腾格里沙漠排污案等,都给公共利益带来了巨大危害,在全国造成了恶劣影响。可以说,公共利益的保护已刻不容缓。然而,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足乃至缺失,以及一些主客观方面的原因却导致了公益诉讼举步维艰。修订后民事诉讼法第55条虽然首次在法律上确立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但是民间公益组织专业人员少、举证困难、经费不足等情况,导致其在发生公共利益受损事件时,作用有限。在兰州水污染事件中,兰州市20名市民联名敦请省消协提起公益诉讼,省消协采取了谨慎的态度,未提起诉讼。就环境公益保护而言,我省甚至没有此方面的专门性组织。而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则对行政公益诉讼未作任何规定。相较于其他主体而言,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具有诸多优势,如不牵涉地方和部门利益,适合代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提起诉讼;拥有法定的调查权,有利于解决举证困难问题;能从大局出发,审慎地行使诉权,避免影响到正常的行政秩序;具有专业司法队伍,能够高效、准确地配合法院进行诉讼,大幅度降低司法成本等等。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这既是党中央积极回应社会现实需求,从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作出的重要决策,也是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所需完成的历史使命。

  记者: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目的和原则是什么?

  答: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目的就是要在始终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前提下,坚持问题导向和改革取向,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其基本原则有:一是坚持改革正确方向。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二是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坚持检察机关职能定位,把握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范围和程序,既强化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又严格规范行使检察权。三是有效保护公共利益。针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及时提起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加强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四是严格依法有序推进。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决定,确保在法律框架和授权范围内开展,维护法制的统一和权威。

  记者: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有哪些?

  答:公益诉讼案件,不仅是简单的法律问题,而且社会关注度高,案情复杂敏感,并且由于现在处于试点阶段,没有成熟的经验,所以仅选择了一些重点领域的重点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确定为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的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确定为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重点是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案件。

  记者:检察机关以什么身份提起公益诉讼?可以提出哪些诉讼请求?

  答: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提起诉讼,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公益”的保护。

  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可以提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的诉讼请求。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前,要经过一个诉前程序。

  记者:诉前程序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诉前程序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一个重要程序,与我们以往开展的支持起诉、督促起诉和督促履职等存在衔接关系,有利于提高检察监督的效力,发挥行政机关履职的能动性,避免公益诉讼案件在诉讼环节激增,有效节约司法资源。

  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应当在收到督促或者支持起诉意见书后一个月内依法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检察机关。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应当先行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一个月内依法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检察机关。

  经过诉前程序,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或不履行法定职责,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行政公益诉讼。

  记者:请介绍一下《甘肃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出台过程。

  答:我先介绍一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的出台过程吧。为贯彻四中全会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经中央政法委全会审议通过后提请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5月5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同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正式启动试点工作。

  在此基础上,经过充分调研论证、反复征求意见,我们起草了《甘肃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经省院党组通过,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于8月20日批准后,9月10日正式下发。

  记者:《甘肃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作了哪些补充与细化?

  答:在坚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总体精神和主要框架的基础上,结合我省检察工作实际,主要作了以下补充和细化:一是组织机构方面。为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专设了全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路志强检察长担任组长,负责试点工作的统一组织实施。下设办公室于省院民行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二是制度建设方面。为及时掌握试点工作情况,规定了案件线索报备制度、月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内设部门协作配合机制、季度通报制度和督导检查制度等。

  记者:我省检察机关试点工作为什么不全面推开?将在哪些地区开展?选择上述地区的原因是什么?

  答:由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尚无具体规定,需要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基础上,在一定范围内开展试点,逐步积累经验,为未来改革全面铺开和立法完善打好基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中也明确规定了层报审查批准、积极稳妥推进和注重宣传引导等工作要求。所以,经请示最高人民检察院后,我们也以试点方式开展,而未全面推开。

  我省试点工作将在兰州、天水、陇南、白银、酒泉、嘉峪关、张掖、庆阳8个地区检察机关开展。

  选择上述地区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在试点工作开展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我们进行了一次案件线索摸排,上述地区存在损害或可能损害公共利益的案件线索,有利于保证案源;二是从历年来民行检察的考核成绩来看,上述地区工作基础较好,队伍能力较为突出,有利于工作顺利开展;三是出于地区平衡的考虑。

  记者:我省检察机关试点工作主要推进措施有哪些?

  答: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及时召开会议。9月24日,在徽县召开了全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现场推进会,对试点工作进行了再动员和再部署,统一了思想,凝聚了共识,正式拉开了我省检察机关试点工作序幕。二是强化队伍建设。8月24日至28日,举办了全省行政检察业务培训班。高检院民行厅郑新俭厅长莅临培训班,就公益诉讼工作作了专题报告。还邀请了省高院、省法制办、省环保厅、省国土厅、省食药监局、吉林省院等单位的专家,围绕公益诉讼和行政执法等问题为大家答疑解惑。三是部署专项活动。为做好诉前程序工作,掌握潜在案件线索,开展了为期一年的行政检察专项活动。四是完善工作机制。草拟了《违法行政行为案件线索内设部门协作配合机制》,规定各内设部门在履职中发现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要统一移送民行部门办理。五是加强沟通协作。拟向省委作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专题报告。近期还将走访省高院和省法制办、省环保厅、省国土厅、省食药监局等单位,争取会签相关文件。

  记者:我省检察机关试点工作还面临哪些困难?

  答: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既是一项开创性工作,也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我们确实面临很多困难,如摸着石头过河,没有可资借鉴的经验;全国人大授权较为原则,很多具体细则,如管辖、审判、执行等尚不明确;对有关行政机关执法依据和执法流程还不熟悉;检察队伍业务能力还有待提高等等。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将在试点期间努力克服,尽最大的努力把中央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交给我们的任务圆满完成,不辜负中央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我们的信任与支持。当然,也希望各级领导机关和社会各界能够一如既往地支持与帮助我们,我们也将加强与大家的联系,及时向社会公布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及案件办理情况,共同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效,保护好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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