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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相关负责人解读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

  • 发布时间:2015-07-16 08:21: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李万祥  责任编辑:罗伯特

  5月5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下称《方案》)。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7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方案》。日前,围绕《方案》有关问题,记者采访了最高检相关负责人。

  这位负责人指出,近年来,生态环境污染、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各界呼吁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公益诉讼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日益强烈。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一些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由于我国目前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制度还不十分完备,对此类违法行政行为缺乏有效监督。为加强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强化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通过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记者: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什么优势?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范围是如何确定的?

  最高检相关负责人:公益诉讼是指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与其他诉讼主体相比,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不牵涉地方和部门利益,适合代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提起诉讼;检察机关拥有法定的调查权,有利于调查取证和解决举证困难问题;检察机关能够从大局出发,审慎地行使公益诉权,避免影响到正常的行政秩序;检察机关具有专业法律监督队伍,能够高效、准确地配合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可以大幅度降低司法成本。

  试点阶段,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方案》将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确定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方案》将行政公益诉讼的试点案件范围确定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重点是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案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提起诉讼,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公益”的保护。这一称谓,既与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传统称谓相区分,又保持了内在的一致性。

  记者: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作为保护公共利益的一种方式,与检察机关其他保护公共利益的职能之间如何协调?

  最高检相关负责人: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公共利益的维护方面,主要通过行使法律监督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实现、发展和维护公共利益。提起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一种方式和手段,检察机关所行使的只是监督权,而不是处置权。

  检察机关可以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对于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既要依据刑事法律追究其犯罪行为,又要依据民事法律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达到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效果;而对于那些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除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通过检察建议、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等方式,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因此,无论是追诉刑事犯罪,还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行政公益诉讼,都是检察机关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效手段,这些手段依据不同的法律,发挥不同的功能,相辅相成,不可偏废。

  行政机关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和保护者,依法承担着维护、实现和发展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任。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那些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起公益诉讼,只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种方式,其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和监督依法行政。在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上,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行使职权的出发点和侧重点虽有所不同,但目标都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将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付诸实施,达到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

  记者: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涉及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检察机关如何确保该项改革的稳步推进?

  最高检相关负责人:公益诉讼案件与民生领域联系紧密、社会关注度高。为确保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工作稳步推进,检察机关将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强沟通协调。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加强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并积极与最高人民法院协商,共同加强对改革试点工作的部署、推进和监督检查,使改革试点的各项工作有序开展。二是坚持稳妥推进。既强调立足法律监督职能,严格规范行使检察权,确保改革试点在法律框架和授权范围内依法推进;又强调紧紧围绕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实现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三是建立审批制度。地方人民检察院拟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一律先行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批。四是加强指导和规范。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评估改革试点的实际效果,积极推动相关法律的修改完善。(经济日报记者 李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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