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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结果(2015年第十一批)的公告

  • 发布时间:2015-10-27 23:30:45  来源:环保部网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我部对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的相关机构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结果(2015年第十一批)公告如下:

  一、批准绥化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等5家机构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

  二、批准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等11家机构资质延续。

  三、批准黑龙江环盛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8家机构资质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或住所变更。

  四、批准巴彦淖尔市环境科学研究所等4家机构注销资质。

  五、不予批准天津青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资质相关申请。

  审查结果的具体情况详见附件。第一至三项中的机构请携带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于60日内到我部行政审批大厅换领证书(联系人:朱美,电话010-66556045,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邮编:100035)。第一项中的机构应在领取资质证书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变更登记手续。第四项中的机构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交(寄)回我部行政审批大厅,并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上述第一至五项中的机构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同时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第五项中的机构不服本公告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原资质证书有效期和未获批准评价范围内已承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继续完成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有关情况连同编制委托合同等证明材料报我部审核。

  附件:1.批准情况

  2.不予批准情况

  环境保护部

  2015年10月27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10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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