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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放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支取条件

  • 发布时间:2015-10-27 09:06:33  来源:中国财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 近日,山东省印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了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减轻了企业负担,促进了矿山环境治理工作的开展。

  《办法》明确界定了保证金缴纳范围。采矿权人缴存保证金,提交履约保函、信用证,不免除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保证金缴存数额不得低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所需费用。矿山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保证金缴存、支取和使用,以及履约保函、信用证的管理工作。同时,保证金的收取标准由按面积调整为按产量征收,调整后的征收标准更加细化、科学、合理,政策激励引导作用更加明确。

  《办法》创新了缴存方式和调整了缴纳时限。借鉴国外保证金缴存做法,对银行信誉好的矿山企业,实行以保函或信用证的方式缴纳保证金;以现金缴纳保证金的由财政专户管理改为三方共管银行账户管理。同时,将原来的分若干期缴纳,改为按年度平均缴纳,增加了缴纳次数,有效减轻了企业负担。

  《办法》放宽了保证金支取条件,盘活了存量保证金。为了提速增效,保证金支取由原来治理工程验收后支取改为“随治理,随支取”,支取比例按照治理工程进度确定。同时,明确在企业未按规定履行治理义务或恢复治理不达标,经地方政府与企业协商一致后,可动支企业保证金用于治理工作,解决了保证金收缴两难的矛盾,大大减少了资金闲置。

  《办法》同时规定,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保证金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管理过程产生的相关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对保证金缴存、支取和使用管理工作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惩戒。

  据了解,山东省是全国较早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的省份之一。2003年,省人大颁布的《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规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实行保证金制度”。2005年,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制定印发了《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建立了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制度。山东省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对增强企业地质环境保护意识,促进地质环境治理发挥了积极作用。自2014年起,在总结全省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山东省着手开始保证金制度的修订工作,经多次调研以及广泛征求意见,最终形成《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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