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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对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依法开展专项核查

  • 发布时间:2015-10-24 11:19:00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近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再次作出通报,就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投资人的相关诉求作出回应。

  通报称,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昆明泛亚有色”)出现风险以来,云南省人民政府已责成昆明市人民政府以及省级相关部门组织力量,对昆明泛亚有色是否涉嫌违法违规的问题开展了大量调查核查工作。关于部分投资人提出“泛亚诈骗、立案彻查”的诉求,昆明市人民政府以及省级相关部门高度重视,积极调查核实,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程。

  关于投资人反映“泛亚诈骗”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与“诈骗”相关的罪名包括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具体到昆明泛亚有色而言,判断其是否构成“诈骗”重点应关注以下要点:核查其是否虚构了交易项目、是否虚构了各交易主体、是否隐瞒了真实情况;核查汇集资金的目的和用途,看其是否以交易所为主体筹集资金,是否形成资金池并能实际控制;是否能提供清晰的资金流向,是否对筹集的资金形成了事实上的非法占有等情形。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昆明泛亚有色经营行为是否涉嫌“诈骗”正在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分析。

  关于投资人提出“立案彻查”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应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被害人有权就侵犯其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报案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管辖范围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并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第1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案件事实的性质,对于案情复杂、性质认定疑难的案件,可参考有关部门的认定意见,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性质认定”。对昆明泛亚有色是否“立案彻查”将严格依法办理。

  昆明市人民政府以及省级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昆明泛亚有色出现风险后即组织专门工作班子,着手摸清风险底数,迅速开展专项核查工作。昆明泛亚有色开设于全国16家银行的有关账户交易信息及资金情况将于近期核查完毕,昆明泛亚有色交易系统原始交易数据的还原工作也正在加快进行,将有助于查清投资人资金去向和市场各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在督促昆明泛亚有色提供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资金和货物专项审计报告的同时,加强对仓储货物的监控管理,有助于掌握仓储货物的真实情况;对昆明泛亚有色生产商、批发商、交易商和授权服务机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将有助于理清昆明泛亚有色与市场各相关方的法律关系责任。

  在完成全面调查核实、摸清风险底数之后,将组织经济界、法律界和市场专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昆明泛亚有色经营行为性质依法准确定性。鉴于昆明泛亚有色涉及资金和货物量大面广,调查核实工作政策性、法律性强,事关众多投资人切身利益,既要快速准确、严谨,更要经得起历史和事实的检验。因此,准确查清相关情况和依法准确定性尚需时日,相关进展情况将及时公开。希望投资人保持耐心、冷静对待、理性行为,政府将给投资人和市场各方一个合法公正合理的答复,共同努力推进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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