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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提升政府监管能力

  • 发布时间:2015-10-21 11:47: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银温泉 冯冰  责任编辑:罗伯特

  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这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推进我国市场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对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我国政府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的重大变革。《意见》出台意味着市场准入制度建设迈出了第一步。不过,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复杂的利益关系,还要面对诸多不确定性和未知领域,实施起来绝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要实现预期目标,使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取得理想的实施效果,还需要社会各方面准确地理解《意见》,避免对《意见》的各种误解,避免制度执行偏离既定轨道。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是放任自流的经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不仅要求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使政府管理重心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而且要求规范市场主体的投资经营行为,以良好的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下,政府对市场的监管不是弱化了,而应当是加强了,这就对政府治理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

  正因如此,《意见》一方面着眼于转变政府职能,提出了“建立健全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市场主体投资经营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等改革任务,另一方面着眼于推进现代市场体系建设,提出了建立健全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和激励惩戒体系、信息公示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等要求。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对政府和市场主体的双向约束。正如《意见》所指出的,要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与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统一起来,把转变政府职能与创新管理方式结合起来,把激发市场活力与加强市场监管统筹起来,放宽和规范市场准入,精简和优化行政审批,强化和创新市场监管,加快构建市场开放公平、规范有序,企业自主决策、平等竞争,政府权责清晰、监管有力的市场准入管理新体制。

  要实现这个目标,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市场参与者,都要保持务实的态度、规范的行为和依法办事的理念,这也是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关键。

  (原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 银温泉 冯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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