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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明确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 发布时间:2015-10-20 09:57:25  来源:中国财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 日前,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按照法治原则、安全原则、渐进原则、必要原则、公开原则,制定和调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从2018年起正式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各类市场主体基于自愿的投资经营行为,凡涉及市场准入的领域和环节,都要建立和实行负面清单制度;条件成熟时,将采取目录式管理的现行市场准入事项统一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指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级政府依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意见》指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包括禁止准入类和限制准入类,适用于各类市场主体基于自愿的初始投资、扩大投资、并购投资等投资经营行为及其他市场进入行为。负面清单主要包括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由国务院统一制定发布;地方政府需进行调整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对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市场准入管理措施,要进行合法性审查。制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要充分考虑地区发展的差异性,增强操作性、针对性,要充分听取各地区各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涉及国家安全的,应事先报经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审查。未经国务院授权,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不得擅自增减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条目。

  《意见》提出,按照先行先试、逐步推开的原则,从2015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部分地区试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积累经验、逐步完善,探索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及相应的体制机制,从2018年起正式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实施后,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根据改革总体进展、经济结构调整、法律法规修订等情况,适时调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经国务院授权,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要牵头建立跨部门的议事协调机制,负责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实施的日常工作,并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涉及重大条目调整和增加市场准入管理措施的,报国务院批准。

  《意见》要求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与行政审批事项清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市场准入管理事项的衔接,并建立健全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准入机制,完善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审批体制,建立健全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监管机制,建立健全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和激励惩戒机制,建立健全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信息公示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完善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同时,加快相关体制改革和制度建设,包括建立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投资体制、建立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商事登记制度、建立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外商投资管理体制、营造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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