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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我国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 发布时间:2015-10-20 06:57: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王斌

  记者19日获悉,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配套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体改司负责人当日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所谓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指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在中国境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级政府依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有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而激发市场活力,增加市场主体的自主权。”著名财经评论家温鹏春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体改司负责人介绍,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总体要求,可以概括为“一个坚持、三个结合、一个构建”。“一个坚持”,就是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三个结合”,就是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与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统一起来,把转变政府职能与创新管理方式结合起来,把激发市场活力与加强市场监管统筹起来,放宽和规范市场准入,精简和优化行政审批,强化和创新市场监管。“一个构建”,就是加快构建市场开放公平、规范有序,企业自主决策、平等竞争,政府权责清晰、监管有力的市场准入管理新体制。

  《意见》提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包括禁止准入类和限制准入类。适用于各类市场主体基于自愿的初始投资、扩大投资、并购投资等投资经营行为及其他市场进入行为。对于禁止准入事项、限制准入事项、以及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分别提出了明确的准入要求。

  金顶集团金融分析师张强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有利于建成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对于各类市场主体而言,有利于营造一个公平、公开的市场环境。

  记者了解到,从国际经验看,“负面清单”是指凡针对外资的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或业绩要求、高管要求等方面的管理措施,均须提前以清单方式列明;除此之外,外资享有与东道国国民相同的准入权。《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和中美投资协定谈判负面清单,都是按照这个原则制定的,都属于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的范畴。

  《意见》提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实施步骤是:按照先行先试、逐步推开的原则,从2015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部分地区试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积累经验、逐步完善,探索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及相应的体制机制,从2018年起正式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对于如此的时间安排,国家发展改革委体改司负责人表示,这样做既可具体实践中不断调整和完善清单,为2018年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打下基础、积累经验,也可以为加强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相适应的各项制度建设留下宝贵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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