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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出口印尼的企业要注意啦

  • 发布时间:2015-10-15 01:29:52  来源:宁波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记者张正伟 通讯员黄夏王)近日,宁波检验检疫局发布风险提示:由于印尼海关以“申请日期必须晚于出运日期或与出运日期同一天”为由,单方面不接受中国-东盟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书(Form E),目前已有多家出口企业无法正常享受自贸区优惠关税待遇。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签证操作程序》规则明确规定:“原产地证书(Form E)应当在产品装运前或装运时签发”,但印尼海关通过单方面规定设置障碍,对中国出口企业退证查询。

  据统计,今年以来,印尼海关官方退证查询比率高达4.2%,是其他东盟国家的17.5倍。此外,印尼海关还经常征收高额保证金甚至罚款。“这些不规范甚至不合法的操作,变相导致企业自动放弃自贸区优惠关税,极大地损害了进出口企业的正当权益。”宁波检验检疫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

  生产商信息不全、未申报第三方、品名分类不够详细……今年以来,印尼海关的退证理由几乎囊括了中国-东盟自贸区签证核查程序的各个条款。对此,宁波检验检疫局通过案例分析,对宁波出口企业提出以下应对建议:

  首先,出口企业为出口印尼的货物申请东盟证书时,要如实申报第三方信息和生产商信息。“清关发票如果是中国及进口国之外的第三方客户出具,必须在第三方一栏打勾,并在发票一栏填写第三方发票号、发票日期,签证时提供第三方发票。如果出口商为外贸公司,必须在特殊条款以“MANUFAC-TURER:”开头,注明生产商名称、城市名、国名;如为多项品名、多个生产商,要一一对应加注在品名之后。”原产地证书的“原产地标准”一栏中填写“WO”即表示所有原料均原产于中国,“建议企业申报时不要随意使用‘WO’,以免追溯不符而被退。”

  此外,出口企业对同一品名不同规格型号的产品必须分项列明;如经第三国中转且不能提供联运提单,需由中转国海关出具证明,证明货物在第三国停留期间未经再加工;申请日期不早于出运日期,“根据印尼海关最新要求,企业尽量在出运日期当天或之后一天申报产地证。”

  一旦产品在印尼清关时遇到问题怎么办呢?

  宁波检验检疫局相关工作人员建议:如实申报各项信息,如金额、品名、数量、生产单位等,遇有问题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对客户提出的不符合原产地证签证规范的要求不能盲从。充分了解《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签证操作程序》,如遇对方海关不合理要求,可凭协定内容据理力争,如实反馈遇到的质疑点和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据,以便签证机构向印尼海关官方去函或修改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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