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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反假货币系列宣传:远离假币危害 维护合法权益

  • 发布时间:2015-10-13 10:31:44  来源:宁夏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使用真实、整洁的货币是公民的权利,维护货币形象、抵制假币也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假币分为伪造的货币和变造的货币两种。伪造的货币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取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主要有机制假币、拓印假币、彩色复印假币、手工描绘假币、照相假币、铸造假币。变造的货币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等多种方式制作,使其改变形态,以此实现升值的假货币。

  我国刑法规定,制作、买卖、运输、持有、使用假人民币,视其情节分别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单位和个人持有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应当及时上交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或者办理人民币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他人持有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发现误收的假币不能再次使用,应当上缴当地银行。发现他人使用假币,应予以制止。持有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可以自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货币真伪鉴定。

  对柜员机取出的人民币纸币(主要针对第五套人民币100元和50元面额)真伪有异议时,可在办理取款业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含取款当日)携带有效证件、有异议纸币或《假币收缴凭证》、办理取款业务的证明资料(金融机构卡或存折、取款凭证等),向取款机所在网点或柜员机管理机构提交《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申请表》,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查询结果。

交通银行(601328)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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