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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购物回来别忘带发票

  • 发布时间:2015-10-08 09:29:24  来源:福州晚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首席记者 江海

  福州晚报讯 国庆长假结束,很多出境游客陆续返程。记者昨日从本地旅游业界获悉,有不少游客在境外购物返回时忘记携带发票,这有可能带来不便。

  “昨天从巴黎返回福州,在上海入境时,团里有几位团员被抽检,一位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价值超过5000元人民币,但又属于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海关工作人员将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行李物品进行征税,其中一瓶香水按照完税价格300元,税率50%,征收150元关税。这位旅客为此和海关人员纠缠了半天,因为她认为实际价格只有100元左右,被征收150元的关税不合理。但她又找不到发票,怎么说都没有用,导致大家都被拖了时间,差点赶不上回福州的飞机。”昨日,福州一家旅行社出境游中心的林先生告诉了记者这样一件事。

  记者咨询海关人士后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规定,入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入境用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对于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入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入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而根据海关总署2012年第15号公告规定,香水的完税价格为300元,税率为50%,因此一瓶香水征收150元关税。但如果实际购买价格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完税价格的1/2及以下的物品,入境物品所有人应向海关提供销售方依法开具的真实交易的购物发票或收据,并承担相关责任。海关可以根据物品所有人提供的上述相关凭证,依法确定应税物品完税价格。

  “有的游客认为买东西是自用,不倒卖又不可能到国外退换货,发票留着没意义,其实不对。”林先生说,他常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好几次游客对海关征收税款有异议,在提交书面申请和销售方依法开具的购物发票或收据给现场海关审核后都得到了认可。因此,建议出境购物的市民一定要保留好发票,可以提交书面申请和销售方依法开具的购物发票或收据给现场海关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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