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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下楼摔倒房东担责两成 楼梯扶手高度低

  • 发布时间:2015-09-24 09:54:00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76岁的袁老伯在出租屋下楼梯时没有扶稳,结果摔伤导致骨折。他认为是楼梯扶手太矮所致,就将房东告上法庭。记者昨日获悉,广州市花都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的楼梯扶手高度低于国家相关标准,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为此判决房东承担20%的责任,赔偿近2万元。

  2012年4月,袁老伯儿子租用了花都区狮岭镇一栋房屋的第3层。2013年9月27日下午1时30分左右,袁老伯在出租屋3楼下楼梯时重心不稳,没有扶稳而从楼梯上摔下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用8.9万余元。经诊断,袁老伯舟状骨等多处骨折。

  事发后,袁老伯要求房东吴某赔偿,但遭到对方拒绝。无奈之下,袁老伯将吴某告上法院。袁老伯认为,他摔伤完全是因为楼梯扶手太矮,仅0.5米高,这不符合国家要求,根据《住宅设计规范》规定,楼梯扶手不应低于0.9米,因此吴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面对控诉,房东吴某坚持认为自己没有责任,他辩称,袁老伯的损伤与楼梯的扶手高度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是袁老伯自己不小心,还有他儿子没有监护好造成的。而且袁老伯儿子租用的涉案房产是作为厂房使用而非住宅使用,袁老伯不是该厂员工,该场所并非袁老伯应去的场所,为此袁老伯不应在此处租住,故请求法院驳回袁老伯全部诉讼请求。

  赔偿逾1.9万元

  法院认为,袁老伯食宿均在涉案房屋,有违《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性质。事发时,袁老伯下楼梯未尽应有的安全注意义务,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但涉案房屋的楼梯扶手高度低于国家相关标准,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所以法院依法酌定吴某承担20%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赔偿1.9万多元。(记者章程 通讯员宁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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