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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不离家再婚有困难

  • 发布时间:2015-09-22 14:29:20  来源:山东商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案件事实:林某与章某系夫妻,两人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居住在林某的父母给建造的宅基地房屋内。婚后两人生育一女,现在已经读小学一年级。后来两人因为感情不和经常争吵,2014年两人协议离婚。离婚时林某考虑到章某离婚后的居住等因素,一次性补偿了章某五万元人民币。但是离婚后章某一直和女儿居住在林某的房屋内。近期,林某又交往了新的女朋友,准备再婚,因此想让章某搬出来住,但是章某以没有住处为由拒绝搬出。林某为此咨询了法律专家。 荣凯解答: 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成员身份而依法享有的村民福利。林某的房屋是林某婚前父母为其所建。章某基于结婚的事实而居住在该房屋内,现在林某与章某已经离婚,并且林某也已经支付给章某一定的住房补偿。章某没有理由再居住在林某的房屋内。但是,考虑到章某的女儿在上小学,并且与母亲章某一起居住,短期的搬离行为必将影响其正常的生活学习,同时,章某另外解决住处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建议给章某预留一定的期限,等章某找到合适的住处后再让其搬走为宜。李荣凯:济南市中正荣凯法律服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先进个人,正荣凯团队面向基层为百姓服务,为离婚、继承、买卖、遗嘱等类房产纠纷提供法律服务。法律咨询找荣凯:0531—88812348咨询地址:济南市经四纬二路东图大厦8楼接待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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