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七种违法审判情形将被追责
- 发布时间:2015-09-22 05:38:44 来源:经济日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北京9月21日讯 最高人民法院21日全文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意见》明确,推进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总目标是“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结的案件数量持续上升,审判质效逐步提升,但是仍有一些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不高,甚至出现个别冤假错案。这与审判权运行机制不科学、审判责任制不完善存在一定关系。
《意见》共分6部分48条,除目标原则和附则外,分别从改革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明确司法人员职责和权限、审判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加强法官的履职保障等方面,明确了审判责任的前提、基础、范围、规则、程序、保障等。
《意见》不仅明确了独任法官、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书记员、院庭长应当履行的职责,加强法官履职保障,而且进一步明确违法审判责任的7种情形。这7种情形分别是: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的;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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