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源 财富源

2024年04月24日 星期三

财经 > 滚动新闻 > 正文

字号:  

坚持在“四个全面”推进过程中规范政商关系(上)

  • 发布时间:2015-09-18 15:29:47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政商关系的普遍形成以及丰富和发展,是在改革开放以后。当前,我国的政商关系一方面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存在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因此,研究新常态下如何规范政商关系,是一件十分必要而紧迫的事情。

  规范政商关系,就要弄清政商关系的形成机理,分析是什么因素决定政商关系。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认识、理清并把握政商关系的形成机理和决定因素,就离不开这一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体制机制,并由此决定的政商关系的人格化主体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行为方式和追求目标等等。

  在我国现阶段,政商关系涉及的主体是具体而丰富的。从“政”的方面来看,既包括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又包括不同级别的地方政府。各级政府既有根本利益上的一致性,又有利益分割上的相互博弈。因而在与“商”的关系问题上,在涉“商”的利益格局上,并不总是一致的。从“商”的方面来看,“商”也有多个层面。以不同所有制来划分,有以国有企业为代表的“商”,有民营经济企业为代表的“商”,还有外资或混合所有制为代表的“商”。不同的“商”,有不同的发展条件、发展权利和发展地位,因而,它们与“政”的关系也不同。本文讨论的主要是各级政府及其官员与我国民营企业之间的特定关系以及形成这种特定政商关系的相关因素。

  第一,发展方式和行政体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体制机制和管理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正是这些变化,促进了民营经济的发展,形成和丰富了这一历史阶段的政商关系。但这一阶段的政商关系及其走向,又与我国改革的阶段性、渐进性相联系:一是行政力量在推动经济发展过程中依然具有强大的作用,在很多场合,官员意见或决策具有决定性作用;二是我国社会的许多重要资源依然由各级政府掌控,政府对于市场经济的干预力量仍然很强,对企业的管理手段多而繁杂,现有的法律法规在执行时,政府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三是民营经济虽然已经从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逐步发展到与国有经济共同构成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但其权利和地位以及在各级官员的政治观念接受上,仍然与其发挥的作用不相匹配。上述种种,决定了我国的民营经济在社会发展中依然具有从属性和非主体性。因此,为了发展,“商”去努力找到政府中的保护伞,甚至把自己企业的前途和命运同政府官员的关系联系在一起,就成为一种现实需要。

  第二,社会传统与文化观念。一方面,迄今为止,我国社会仍普遍存在重人轻规、送礼成风、公私不分、以官为本、喜爱特权的现象。另一方面,依靠金钱推动、关系推动、潜规则推动解决各种问题的现象还普遍存在,甚至社会秩序运行过程还存在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这种文化背景,自然要毒化社会风气,进而毒化官员,毒化企业家,甚至会使官员和企业家把感情建立、利益输送、共同获得不当利益当成十分正常的事情。

  第三,法律和制度建设。上述影响形成和建立政商关系因素的作用,本可以通过建立完善的良法良规加以约束和限制。但改革开放以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任务依然没有完成。从制度方面看,我国社会制度不健全的问题十分突出。与此同时,党内的一些制度在设计上如何割断权力与不正当利益输送的链条,如何明确权利运用的边界等等并不很清楚。还有的甚至因为法律法规本身的科学性不够引发了不规范的问题,例如政府部门的自由裁量权太大,客观上产生了寻租的温床。总之,本不规范的政商关系由于缺乏良规良法的引导和约束,变得更加不规范。

  第四,政商博弈条件。政商博弈,即企业依据法律法规与政府开展的博弈。总体而言,在我国,由于“商”长期处于从属的依附的地位,又由于目前我国尚未形成利用博弈方式推动社会治理的氛围。因此,通过博弈而理顺政商关系的现象,在我国尚属少数,且越是不发达地区,通过政商博弈的方式改善关系的现象越少。

  受上述种种因素影响,我国现阶段的政商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政”与“商”的关系中,“政”具有主导地位。也就是“商”通常缺乏独立性,它要通过依附于“政”获得发展过程中应有权力、地位、服务、支持,或者优待。因此,在“政”与“商”之间,“政”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商”是矛盾的次要方面。由此,便形成和确立了“商”随“政”转,“商”依附于“政”的关系,这种关系持续久了,不正当的利益输送自然就成为达到目的的非常重要的手段,这样,随着政商关系的深化,抵制腐败就变得越来越不可能了。

  二是“政”与“商”的关系中,其规范状况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官员的追求目标。由于我国“政”的层次多、范围广,且官员也有不同的价值取向和追求目标。因而,在不同的地方,由于经济发展的要求不同、阶段不同、强度不同,政商关系的表现形式也不同,有的是长期关系,有的是临时关系,有的是为了发展而形成的规范关系、有的则是在发展的同时以利益与权力交换为条件的不规范关系等等。

  三是“政”与“商”的关系具有不稳定性和过渡性。一方面“政”是变化的。表现为党中央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不但提升了民营经济的地位,为民营经济发展带来良好的氛围,也推进着政商关系的规范。例如,党中央正在实施的“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特别是强力反腐,已经并必然地重塑着政商关系;另一方面以特定官员为对象建立的政商关系,会随着官员的变动而变化。从“商”的方面看,随着企业的发展变化,也会自觉调整与“政”的关系,有的甚至在“政”与“商”关系的互动中改变原有以“政”为主导的格局,使“政”一定程度随着“商”的意志转移。我国政商关系具有的这种不稳定性决定了其同时具有过渡性的特点。(未完待续)

  (作者系江西民营经济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民营经济研究会理事)

热图一览

  • 股票名称 最新价 涨跌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