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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市:修订市级分散采购管理办法

  • 发布时间:2015-09-16 09:36:26  来源:中国财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 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江苏省南通市财政局日前制发了《南通市市级政府分散采购管理办法(修订稿)》,对分散采购的限额标准、采购方式、信息公开、履约验收等进一步予以明确。

  据了解,2005年,该市财政局制定了《南通市市级政府分散采购管理办法》,明确凡纳入市级部门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分散采购活动及属于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因情况特殊经市财政局批准而自行组织采购的,适用该办法。修订后的办法调整了分散采购的范围,将市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暂定为10万元,凡单项或批量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由采购人组织分散采购。

  修订后的办法明确,列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因特殊情况拟实施分散采购的,须依法履行审批程序。分散采购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采购方式进行。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服务类、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货物类项目,应依法组织公开招标。公开招标因故变更为非公开招标,非公开招标变更为单一来源方式的,须依法履行审批程序。

  修订后的办法还对分散采购的信息公开、评审专家抽取、履约验收管理等予以明确,要求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公示分散采购结果,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中标金额、中标供应商名称、中标通知书及合同的相关要素等。同时要求,采购人应按采购文件的约定加强项目验收,未上传项目验收单的,财政国库部门不予付款。大型或者复杂的项目,可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参与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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