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陡增 法院解析特点提示风险
- 发布时间:2015-09-10 18:41:00 来源:中国广播网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中新网重庆9月10日电 (记者 刘贤)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对资金的需求量加大,民间借贷行业日益活跃,但民间借贷行业尚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产生了大量的矛盾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大幅上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赵翎10日向记者解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标的额大、数量陡增、当事人无法偿还债务现象普遍等特点,并提示相关风险,名为借款实为赌债、分手费等情况不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标的额大、数量陡增
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2015年1至7月份受理的一审普通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为例,共受理一审普通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案件312件,总标的额为445081万元,平均标的额为1426.54万元,其中最高标的额达8869.153万元。
近年来案件数量也成倍上升。2014年该院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642件,是2013年的2.4倍。2015年1至7月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486件,案件增速迅猛,约65.64﹪的案件涉房地产及其相关行业。
当事人无法偿还债务、高息等现象普遍
赵翎介绍,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款人、担保人等因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往往躲避债务,致使很多案件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而送达不能,进而导致需要公告的案件数量大幅增加。据统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80﹪以上的案件需要公告送达,导致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事实难以查清、审理期限延长。
民间借贷中高息现象相当普遍,借款利息往往高于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部分案件书面约定高息,但大部分案件的当事人采取某些隐蔽手段来规避高息,例如出借方事先将利息在借款本金中予以扣除、借贷双方约定“居间费”等方式,此类方式一般很难发现,而庭审中双方又各执一词,增加了案件的审理难度。
案件保全难、执行到位率较低
对于最受关注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保全、执行问题,赵翎说,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中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数量大幅增加,但很多申请人不能准确提供被申请人财产线索,另外还存在被申请人故意转移财产、异地保全相关部门不予配合等问题,致使财产保全很难进行,同时被申请人的下落不明及案件担保的不规范也加重了财产保全的难度。
此外,出借方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风险意识差,借贷手续或担保手续不完善,甚至没有担保,导致对借款方的约束相对缺乏;被执行人为躲避债务故意转移、隐匿财产,或找理由推迟债务履行;被执行人因经营不善等原因无力偿还债务,导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执行到位率较低。
民间借贷市场隐藏有非法行为
因民间借贷市场缺乏相应的监管、门槛较低、收益高,诸多因素滋生了非法行为。某些企业或个人采取非法集资的方式从民间筹集资金后再以高利贷的形式放出以谋取不法利益,某些借款人以签订借款合同或出具借条的形式掩饰赌博行为,还有些款项名为借款实为分手费等。
赵翎提示,非法债务,如因赌博等非法行为产生的债务,即使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或借条,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针对民间借贷突出问题的风险提示
法院方面针对一些突出问题提示民众:出借款项时应签订规范的书面借款合同,注明借款人信息、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还款期限、支付方式、利息支付、违约责任及产生纠纷的解决方式等。如是银行转账支付,应保存好转账凭证;如是现金交付,应要求借款方出具收据,并保存好收据。约定利息的,应明确利息的计算标准。
出借大额款项时,应要求借款方提供物保或人保,并规范、完善相应担保手续,明确约定担保方式。以车辆、房产抵押担保的,应签订规范的抵押合同;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还需要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提供人保的,保证人应有明确的担保意思表示,而不能仅在借据上签字。
借款方偿还借款时,应直接将款项交付给出借人本人,如需要交付第三人的,应保存好委托支付的相关证据;如选择银行转账的方式,应保存好银行转账凭证,收回借款凭据;如是现金交付,应让收款人出具收据,收回借款凭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6月2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高额利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双方在约定利息时应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超过法律对利息的最高限制,即约定的利息不能超过年利率的24%,超出部分,不予保护。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