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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主动放弃财产要求撤销难获支持

  • 发布时间:2015-09-08 06:33:25  来源:宁波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案情]

  三年前,张某与妻子朱某因感情不和离婚,张某当时主动表示自愿放弃几百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登记手续。今年6月,张某因生意亏损经济困难,突然要求重新分割原先的财产,遭到朱某拒绝。为此,张某向法院起诉,称原先的协议显失公平,要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说法]

  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一方面,本案并不属于显失公平。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作出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行为。但其有明确的附加条件,就是基于“紧迫或缺乏经验”,而违反了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反之,如果是一方明知又主动、自愿为之,哪怕存在极不对等之处,也不在显失公平之列。与之对应,可以发现本案并不具备这样的构成要件:当时并不是非达成离婚协议不可,时间上完全可以推后,张某有充分考虑的余地,张某之所以放弃财产,是经过深思熟虑后的多方权衡,并非赌气或考虑不成熟,属于其真实意思表示。

  另一方面,“显失公平”并不属于重新分割财产的法定理由。虽然《民法通则》、《合同法》等规定,对显失公平的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根据此规定,婚姻关系中涉及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期限为一年,而且只有是在“欺诈、胁迫”情形下作出的财产分割协议才可以最终撤销,“显失公平”并不在其列。本案中,即使双方当初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显失公平,由于超过规定时间,张某的诉请也不能获得支持。(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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