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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未成年人代言应该有更具体细则

  • 发布时间:2015-09-01 03:29:32  来源:解放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陈玺撼

  新《广告法》今天施行。在此之前,笔者参加了几次市工商局组织的执法检查,听到不少商家的抱怨,矛盾都指向“不满十周岁未成年人不得代言”。一位做公关的朋友告诉笔者,公司最近忙着下架童星天天的广告牌,删微博、微信里有关天天代言的信息更是删到手抽筋。

  这样做,真的有必要吗?当然有必要!

  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应当自然健康地成长,尽可能远离成人世界的功利性与目的性。

  反观当下,《爸爸去哪儿》 里走出来的童星,个个身价斐然,个别接戏一天能入袋十几万元。在他们影响下,有的孩子幻想一夜成名,不少家长甚至指望靠孩子捞金。如此氛围下,儿童成了“消费品”,被灌输过多成人思想,过早社会化,失去了成长的乐趣。更甚之,心智未熟的孩子,沦为别有用心者利用的工具,譬如“奥运女孩”林妙可代言某成人保健品,因宣传所谓神奇功效,被食药监部门作为违法广告查处,不仅影响了自己,还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由此可见,新《广告法》对“萌娃”们下禁令,是对孩子成长的呵护,更折射出法律的人性化。

  当然,新《广告法》并不完美,新规定也有“一刀切”之嫌。如果让“萌娃”们代言一些公益类广告,比如通过电视劝说大人们遵守“七不”规范,这样的代言对孩子的健康成长和社会文明的进步都有好处。

  现代广告之父奥格威曾提出过一个著名的“3B原则(美女、野兽、婴儿)”,说明广告用这三类对象做主角,最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注意。事实上,奶粉、尿布、童装、玩具等与儿童相关的商品,如果由儿童来体验并推荐,显然比成年人更合适。试想下,为遵守禁令又要取得最好的广告效果,一些大叔大婶模仿儿童出现在荧屏上,可能会产生比儿童代言更负面的影响。

  因此,禁止未成年人代言用意虽好,但应当制定更具体的细则,划清未成年人代言的范围。比如未成年人不得代言没有监护人把关、没有亲身体验过、不符合年龄特点、有损身心健康的产品或服务,将儿童代言规范在合法、合情、合理的范围内。同时,业内也要筑起专业而严格的监督机制,对利用孩子做不良代言者施以重处,甚至直接清退出市场,这样才能起到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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