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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彰显民主立法

  • 发布时间:2015-08-31 05:41:19  来源:宁波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晏扬

  历经三次审议和多次修改后,刑法修正案(九)日前获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于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收买被拐妇女儿童一律入刑、取消“嫖宿幼女罪”、增设“终身监禁”、“医闹”首犯最高可判刑七年、猥亵罪客体扩大到男性、将考试作弊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刑法修正案(九)亮点多多,引起舆论交口称赞。

  修正案亮点所针对的问题,大家早已熟悉,都是近年来社会舆论反复讨论、大声疾呼的,并且,人们在很多问题上已达成共识。修正案对此一一作出回应,将社会共识上升为法律规范。“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刑法修正案(九)堪称民主立法的好样本。民主立法,就是建立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立法机制,推进法制建设的科学化、民主化,使法律真正体现和表达公民的意志,成为保护人民人身财产权利的良法。

  譬如收买被拐妇女儿童一律入刑。按现行刑法,对收买被拐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解救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可以”几乎变成“一律”,致使收买被拐儿童行为逃脱刑法制裁,纵容了一些收买者的底气和胆量。有买就会有卖,有买卖就会有伤害,人们对这一“豁免”条款感到极为不满,纷纷呼吁“买卖同罪”。刑法修正案(九)加大对收买者的惩处力度,不仅是对民众意愿的尊重,而且是“打拐”的现实需要。再譬如取消“嫖宿幼女罪”。当初设立“嫖宿幼女罪”或是出于好意,因为该罪的刑罚比一般强奸罪还要重。立法机关针对这种行为单设一个罪名,无可厚非。问题在于“嫖宿”二字,既涉嫌对受害幼女的侮辱,也淡化了这种罪行的恶劣性质,引起社会舆论的非议。刑法修正案(九)废除“嫖宿幼女罪”,对这类行为以奸淫幼女论处并从重处罚,这一修订与民众意愿高度契合。还譬如增设“终身监禁”。在废除死刑已成国际潮流的背景下,我国提出了“慎用死刑”,近年来,一些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贪官并没有被判处死刑。这就带来一个问题:巨贪即使被判处死缓,缓刑之后改为无期,然后再逐步减刑,可能只需要坐20年牢就放出来了(何况还有提前假释等),实际受到的惩罚与他的罪行不相称,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老百姓对此意见很大。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终身监禁”,是反腐的现实需要,是保证司法公正的需要,必将为深入反腐助上一臂之力。

  此外,诸如加大对“医闹”的打击力度、猥亵男性也应受刑事制裁、考试作弊应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反腐败不可放过行贿者等等,也都是近年来社会舆论的强烈呼吁,刑法修正案(九)一一予以吸收和采纳。此次立法让人们切实感受到了“民主立法”的魅力和风采,为今后立法工作提供了一个好样本、好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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