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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取消投资账户审批

  • 发布时间:2015-08-27 06:31:57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南方日报讯 (记者/郭家轩 实习生/宋思)为促进保险业积极参与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推动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持续健康发展,26日保监会正式制定并印发了《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据了解,修订后的《管理办法》主要就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业务经营、投资管理、风险管控、监督管理等方面,明确了经营规范和监管要求。

  “通过设立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经营门槛,统一要求开展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具备2年以上的企业年金业务或保险业务经营经验,进一步规划市场主体。”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解释道,针对团体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则要求养老保险公司在开展团体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时,应当要求委托人承诺资金来源、用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经决策程序通过的养老保障管理方案,政府部门相关批复、核准文件。

  为鼓励发展长期业务,《管理办法》提出建立短期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资本约束机制。将“短期”业务界定为产品期限在三年以内(含三年)的业务。同时,针对养老保险公司的业务特点,建立不同的资本约束机制。既经营企业年金业务,又经营保险业务的公司,封闭式短期个人业务年度新增规模需为上一年度末偿付能力溢额的10倍;而对于仅经营企业年金等年金管理业务的公司,封闭式短期个人业务的年度新增规模不得超过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10倍。

  值得注意的是,《管理办法》取消了对投资账户的审批,将产品由报告制改为备案制,此举将极大减少审批事项,提高办事效率。

  另外,保险资金投资范围放宽,对保险机构的投资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此次《管理办法》新增了“投资管理”一章内容,要求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投资范围比照中国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相关监管规定执行。但是,养老保险公司可以根据《管理办法》自行投资管理,也可委托给符合条件的投资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

  在人口老龄化趋势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驱动下,我国养老保险市场前景被各方看好,保险、银行等金融行业以及民间资本发起设立养老保险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这类养老保险专业机构的市场需求逐渐释放。因此,《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养老金管理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也应遵守《管理办法》的规定。

  对此,上述负责人表示,《管理办法》出台利于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养老保障需求;满足不同类型企业员工差异化的养老保障需求;有利于发挥养老保险公司的专业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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