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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市场机制健全监管体系

  • 发布时间:2015-08-25 12:16:59  来源:中国财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7月30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被称为判断当前经济形势和政策走向的“风向标”。在会议通稿中,“风险”一词出现了5次,“高度重视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的表述凸显出中央对经济风险的高度关注。在此背景下,地方债风险也成为财政系统乃至信用评级机构密切关注的问题。

  为整顿地方政府负债过多、融资不规范等问题,防范并逐步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早在2014年9月,国务院就印发了《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以下简称“43号文”),正式启动我国新一轮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改革。此后,为进一步引导和推进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金融和财政风险交叉传染,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又出台了一系列文件。

  “根据新修订的预算法、‘43号文’,地方政府债券是地方政府债务的惟一融资方式,今后,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将进入常态化,未来新增政府债券规模将不断增加。”中债资信评级业务部总监霍志辉说。

  置换债券是2015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方式的一个创新,经国务院批准,今年上半年,财政部先后下达了两批1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以下简称“置换债券”)。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院长白重恩认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可以有效降低地方政府举债成本,解决‘短借长用’资金错配问题,是稳增长、防风险的重要举措。”

  面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的新常态,如何未雨绸缪加强风险防控,霍志辉提出了在利率市场化,以及监管体系、政府信息披露制度、中介机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他认为,利率市场化机制的确立,首先要建立符合中国特色行政和财政体制的地方债发行定价体系,包括估值模型、市场表现,以及外部评级机构评级结果应用等方面;并提高地方债二级市场流动性,完善做市商制度,打通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鼓励更多投资者进行二级市场交易;此外,还要丰富地方债期限品种,增加15年期地方债品种,甚至更长期限品种,完善地方债期限结构。

  监管体系的完善,从发行人监督方面,建立起中央政府负责发债限额管理、会计和审计等标准制定和监督,地方人大切实约束地方政府发债行为的监管体系;从中介机构和市场主体监督方面,发挥市场化自律组织(比如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对中介机构、承销商和投资者的监督作用;与此同时,做好媒体等外部社会舆论监督,全方位加强地方债发行、交易等环节监督。

  对政府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首先,要根据新预算法,地方政府需要在人大批准后20日内,公布包括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内的全口径预决算报告和报表,并对本级政府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其次,财政部正在推进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试点工作,未来地方发债建议披露以资产负债表为基础的综合财务报告。

  霍志辉建议,中介机构管理制度建设首先要完善承销商、评级机构等招标、遴选制度。其次,要引入政府财政审计制度。最后,要加强信用评级的透明性和专业程度。让评级机构公开各自地方政府信用评级方法和评级标准,接受市场的检验;对参与地方政府信用评级的评级人员执业年限和知识储备进行一些可量化的限制要求。

  在白重恩看来,要有效防控地方债务风险,就应该建立一个以市政债市场为基础,有自我约束机制的地方政府债务融资体制,并设置过渡到这个目标的具体改革路径,这条改革的路径可以被称为从行政管控地方债务向建立市场纪律过渡的一个过程。在此过程中通过市场机制的建立,加上立法、增加地方财政透明度、加强地方人大监督、建立预警体系等改革将会硬化地方政府的预算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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