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举债将实行限额管理 释放严控风险信号
- 发布时间:2015-08-25 05:29:46 来源:中国证券报 责任编辑:李春晖
国务院24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提请审议批准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标志着我国依法启动了对地方政府债务的限额管理,也释放出我国进一步严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积极信号。
当前我国经济面临的下行压力依然较大,在财政收入增速放缓背景下,地方政府债务问题一直是国际舆论关注的中国经济一大风险隐患和挑战。
受国务院委托,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向全国人大就该议案进行说明。他一方面指出,当前应客观评价地方政府债务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也强调要进一步严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
“政府适度举债,能够弥补建设资金不足,符合代际公平原则,也是国际通行做法。”楼继伟说,长期以来,地方政府主要通过融资平台公司等方式举借政府债务,这些债务在弥补地方财力不足、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抗击自然灾害、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地方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财政部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末,地方各级政府投入教育、医疗、科学文化、保障性住房、农林水利建设等民生方面的债务余额达2.9万亿元;投入节能减排、生态建设等领域的债务余额0.4万亿元;用于交通运输、市政等基础设施和能源建设等领域的债务余额6.6万亿元;用于土地收储1.7万亿元。
对于如何强化债务风险管理,财政部财科所所长刘尚希说,此次国务院依法向全国人大提请审议2015年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正是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重要内容。这一举措实际上为地方政府举债设定了“天花板”,有助于将地方债务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内,确保经济健康可持续向前发展。
“国务院将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限额管理并报请全国人大批准,释放出更严格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积极信号,也迈出政府向人大报告地方政府债务的重要一步。”刘尚希说。
在强调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同时,楼继伟也透露了下一步全面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四大方向。
——地方政府债务将分类纳入预算管理。楼继伟说,地方政府在批准的限额内举债,必须报同级人大或常委会批准,不得在预算之外举借任何债务,也不得安排财政资金偿还不应由政府偿还的债务。地方政府要将经批准举借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编入决算草案,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地方政府债务分成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分别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管理。
——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机制。
——加强地方政府或有债务管理。楼继伟说,今后明确地方政府严格按担保法规定,除对外债转贷进行担保外,其他担保一律无效。或有债务确需政府依法承担偿债责任时,政府承担部分要按程序转化为政府债务,由地方政府在已批准限额内调整结构解决,偿债资金纳入相应预算管理。同时,加强对或有债务的风险监控。
——全面构建地方政府债务监管体系。楼继伟说,政府债务管理将作为一个硬指标纳入地方政绩考核,强化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政府债务管理责任的考核。各地区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债务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地方政府举债要遵循市场化原则,建立地方政府信用评级制度。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债务审计监督。对违规举债或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刘尚希表示,这些更严格的举措显示我国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改革路线图日渐完善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