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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行业财税政策有待进一步明确

  • 发布时间:2015-08-25 12:24:23  来源:中国财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随着电子信息行业的快速发展,云计算等新业务不断涌现,相关财税政策需要进行相应调整。根据调研情况,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关于云服务成本的确认。云服务模式一般先由电子信息企业建设云计算中心,然后为用户提供一体化云服务并收取服务费。对于同样一笔云服务收入,成本计量方式不同,金额差异较大。目前成本计量方式主要有:整体计入、按照开机数量比例计入、按照计算能力比例计入、按照存储空间比例计入等。由于云服务是基于互联网的相关服务的增加、使用和交付模式,其最大的特点是计算能力作为一种商品通过互联网进行流通,因此按照计算能力比例进行分摊更加符合互联网产品的特征。

  二是关于政府科研补助在报表中的列示。现行会计准则规定,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营业外收入。由于电子信息行业企业研发投入较大,研发产出即相关产品销售可能跨越多个会计年度,而且政府补助一般都是针对企业研发活动,可以视为对研发投入及成果的回报。因此,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建议在支出类中单设研发支出科目,在收入类中单设政府研发补助收入科目,同时反映企业研发力度和政府支持力度。

  三是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会计处理。财政部、国税总局于2014年发布的《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对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但是,在会计处理上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会计处理应与税法保持一致,另一种则认为会计处理应不受税收优惠政策影响,会计与税务的差异作为时间性差异,在相关年度进行纳税调整。建议对两种会计处理方法予以明确,使政策执行在行业内保持一致。

  四是关于软件税收优惠政策方面。财政部、国税总局于2011年发布的《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为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推动信息化建设,实行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但是,文件对增值税附加税如城建税等未提及,即该税种仍应执行财政部、国税总局《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规定》,对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为充分体现对软件高科技企业的鼓励,建议同时免除软件产品增值税附加义务。

  五是关于政府拨款中课题经费的开支范围。2006年出台的《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2009年出台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课题经费不包括人员经费(如工资薪金)。在电子信息企业中,研发人员是企业的核心资源,研发人员薪酬在专项经费特别是课题经费中所占比重日益提高。为体现行业特点,加大扶持力度,建议对科技企业课题经费细化分类,结合课题特点纳入研发人员工资薪金支出,使研发支出结构与课题支出结构口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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