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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鬼酒”亿元资金失踪案开审

  • 发布时间:2015-08-20 03:35:52  来源:今日早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酒鬼酒遇“鬼”,亿元资金被盗》后续

  “酒鬼酒”亿元资金失踪案开审

  六被告庭上全部否认合同诈骗罪,背后“内鬼”到底是谁?终将真相大白

  □通讯员 夏闻

  去年初发生的“酒鬼酒遇鬼”亿元资金被盗一事,时隔一年多后,前天在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截至昨天,两天的法庭审理中,六名被告均否认犯有检方指控的合同诈骗罪。他们一致供认,是以“购酒+借款+贴息”模式,事先与酒鬼酒公司达成“非阳光”资金生意,自己通过项目运作,在约定的期限内完全有能力归还借款。

  从“存款被盗”

  到“合同诈骗案”

  2014年4月8日晚,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鬼酒”)发布公告称,“近日本公司从公安机关获悉,这起诈骗案侦破工作已取得重大进展。截止公告日,共追回涉案资金3699万元。”

  此前,1月27日,酒鬼酒公告称,旗下子公司酒鬼酒供销有限公司在农行账户内的1亿元资金,被人在4天内分三次转走。被盗账户是供销公司2013年11月29日在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华丰路支行开立的。

  有证据表明,当酒鬼酒在2014年1月6日收到银行的对账单,发现亿元资金被转走后,并没有第一时间向银行查询或报案,而是专程派人到杭州与犯罪嫌疑人协商;商谈无果后,才于1月10日以合同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之后,又在拖延了18天以后发布“资金被盗”公告;在公安机关深入侦查后,再次发布公告修正为“诈骗”。

  对这一事实,湖南证监局于2014年2月24日下发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认定酒鬼酒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行为,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记入中国证监会诚信档案。

  亿元资金失踪背后

  藏着什么?

  湘西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寿满江、罗光、陈沛铭、唐红星、郭贤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购酒存款贴息为诱饵,骗取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信任,然后采取盗盖印章手段,将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1亿元存款非法转出并占有;被告人方振身为银行网点负责人,利用职务便利为其提供帮助。检察机关遂以合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在两天的法庭审理中,六位被告均否认犯有检方指控的合同诈骗罪。

  知情人士透露,这起离奇的亿元资金失踪案,起因是犯罪嫌疑人以替酒鬼酒公司高息融资作为手段,进行的“非阳光”资金生意。

  据介绍,早在2013年10月至11月间,罗光曾与酒鬼酒公司达成“存款+贴息+购酒”协议,双方商定,酒鬼酒公司在江苏泰兴某银行的账户上存入1亿元资金,犯罪嫌疑人则以贷款的利息补给酒鬼酒公司355万元的存款利息差,并打回600万元的购酒款,同时要求公司将开户的全套手续抵押在犯罪嫌疑人或银行行长处,而且对账单地址不填酒鬼酒公司。后因罗光没有及时把贴息和购酒款打回酒鬼酒公司,导致双方“合作流产”。

  罗光又把目光转向了浙江。他们通过中间人的介绍,如法炮制地与酒鬼酒公司达成“存款+贴息+购酒”协议,要求酒鬼酒公司承诺存款“不查询、不开通网银、不质押、不提前取款、不转让、不开通短信”,并由中间人支付19.4%的中介费。

  在酒鬼酒公司还未将资金转入开户银行前,犯罪嫌疑人便先将“回报”打入酒鬼酒公司指定账户,先后三次共计1940万元,资金收益高达近20%,这些资金是“回报”还是“回扣”,资金去向哪里,均不得而知。

  随后,酒鬼酒分别于2013年12月9日、10日、12日三天通过网上银行,化整为零,总共分了79次,从同一公司开立在湖南的银行账户,将1亿元资金转到杭州某银行账户。2013年12月11日至13日,这些钱被分三笔,从银行转出。

  律师指出,

  向银行转嫁损失意图明显

  在前两天的庭审中,酒鬼酒公司作为本案的重要利益关联方,却无一人出庭作证。当辩护方指出,酒鬼酒与犯罪嫌疑人曾多次合作,进行“购酒+借款+贴息”的“非阳光”资金运作时,法庭则表示“与本案无关”。

  辩护律师指出,酒鬼酒公司从江苏到浙江,换个账户就净赚1000多万,这样的收益到哪里去赚?作为本案极为重要的线索——1亿元资金从哪里来?高额“回扣”又进了什么账户?一直不明不白。

  辩护律师指出,作为“非阳光”资金生意的三方——资金方、借款方、银行,目前有关方面只查了两方,而漏查了酒鬼酒,这样势必造成查不清事实,而让部分应该被追究责任的人没有被追究,其目的是为了向银行转嫁风险。

  辩护律师认为,无论是被告人、证人的笔录,还是《起诉书》中查明的事实,都足以说明,一开始酒鬼酒方面便知道所谓的“借款加销酒模式”是如何运作的。该公司与罗光还先后签订了两份协议书,现有证据足以证明酒鬼酒公司知道并默认这1亿元资金会被罗光等人使用,也就不存在所谓的“被盗”或者“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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