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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曝光老赖引侵犯隐私质疑网晒法律依据充足

  • 发布时间:2015-08-19 08:50:00  来源:人民网  作者:李想  责任编辑:罗伯特

  原标题:多地曝光老赖引侵犯隐私质疑 网晒法律依据充足

  多地曝光老赖引发侵犯隐私权质疑法律专家指出

  透支信用老赖隐私权保护受限

  俗话说“有借有还,再借不难”。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总有一些欠债不还的老赖,让人们深恶痛绝。

  近日,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中山公园门口的电子大屏幕上,滚动曝光一批老赖的个人信息,他们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照片、住址等信息一目了然。不少驻足观看的市民说,把老赖信息曝晒在阳光下感到非常解气。但也有人提出质疑,此举是否侵犯了老赖的隐私权。

  公开晾晒老赖的个人信息有法律依据吗?老赖的隐私权是否受到同等程度保护?法律专家表示,透支了信用的被执行人隐私权的保护会受到限制,老赖不能简单以隐私权对抗个人信息的公布。只有法院公布老赖比较敏感的个人隐私信息时,才会涉及到隐私权问题。

  信息曝光逼出潜水老赖

  据悉,漳州市芗城区中山公园门口的电子大屏幕每周更新一次老赖名单。接下来,漳州各县基层法院也会在县城人流密集处效仿这一做法。而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最近也在闹市区LED电子显示屏上,滚动播放百余名失信被执行人的大头照片和信息,这在南宁城区法院中尚属首次。

  电子大屏幕只是曝光老赖的方式之一。近年来,为督促老赖履行生效判决义务,全国法院通过各种方式公开曝光老赖信息。

  比如,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人民法院利用微信使用群体主要为80后的特点,挑选10名80后老赖,用图文并茂的方式进行曝光。连城县法院利用朋友圈展开“面子攻势”,鼓励申请执行人、本院干警、人民陪审员、执行联络员利用自己的朋友圈积极转发老赖信息,迅速扩大曝光信息的受众群体和范围。信息发布后一周内,10名老赖中的5人主动履行了执行义务。

  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则把印有老赖照片、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和欠债金额信息的公告,张贴到被执行人家门口、附近小区以及闹市区街道、大型超市等场所。清浦区法院执行局负责人杨海清说,这是法院为破解执行难问题进行的一种尝试,“名单都是经过仔细甄选的,主要为多次找不到、长期赖账不还的被执行人,而且都是情节比较恶劣的”。

  杨海清说,贴公告将老赖公之于众,除了希望更多知情者参与监督并主动提供线索外,主要目的是让经常玩“躲猫猫”的老赖在舆论压力和心理压力下,主动履行法律义务。“被执行人住在哪里他们就贴到哪里,让老赖觉得不好意思,也让那些与老赖有经济往来的单位或个人知道他的为人,进一步压缩老赖的生存空间。老赖的亲戚朋友看到了,也会督促他尽快还款。

  网晒老赖法律依据充足

  “各地法院公布老赖信息的做法是有法律依据的”,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行政与政府法律顾问研究会副主任、北京华讯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韬律师介绍说,2013年7月,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明确指出,各级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该规定第四条明确,失信被执行人的身份证号可以公布,只要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法院都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公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认为,当一个人欠钱不还,尤其是耍赖不还的时候,其隐私权的保护会受到一定限制。这既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也是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只有法院公布老赖比较敏感的个人隐私信息时,才会涉及到隐私权问题。哪些个人隐私可以公布,可以从公共利益、案件相关以及人格尊严三个方面考虑。

  张韬也认为,透支信用的被执行人,不能简单以隐私权对抗信息的公布。为了识别和区别失信被执行人的身份,有必要同时披露足以区别失信被执行人与其他人的具体身份信息,当然可以公布包括照片、职业等信息。否则,只公布姓名、身份证号码,容易造成一些同名的人被误认为老赖,给其他人的工作、生活带来麻烦。实践中,很多法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身份证号码时,将部分数字以星号代替,已经是给失信被执行人留有余地了。

  信息公布有待细化标准

  “社会信用体系没有建立、健全时,适当公布老赖的肖像照片、职业和住址,作为一种惩戒手段逼其出山,未尝不可”。张韬说。

  张韬最近办理的一起借款纠纷案就遇到了老赖。师傅借给徒弟30万元资金用以周转,8个月后,师傅查出患肝癌急需用钱,徒弟却仅还给师傅1万元。师傅去世前将债权转让给哥哥,其兄起诉追讨欠款,法院判决该徒弟还款。但身为上海某公司股东、每天驾驶价值百万元豪车(现未在其名下)的徒弟却拒不还款。“这样的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当然希望法院尽可能多地公布老赖信息,以促进执行力度,也能防止其他社会公众上当”。张韬说。

  张韬告诉记者,我国还没有个人信息保护法和个人隐私保护法,何种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何种信息属于个人一般信息,法律上没有明确的界定和区分。司法机构公布失信被执行人身份信息时,需要披露多少项信息也没有相关依据和标准。因此,应当加快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方面的专项立法,对个人隐私的范围以及与个人一般信息的界限作出明确规定。

  “最高法的规定赋予各级法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过程中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张韬认为,公布老赖信息过程中,各级法院应当建立和细化分级、分类标准,对于何种程度的失信被执行人应公布哪些信息、详细到什么程度,都应有明确具体的标准。(本报记者 李想 本报见习记者 葛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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