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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能否摆脱低价团“份子钱”——三问导游权益保障新规

  • 发布时间:2015-08-18 17:14:00  来源:新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超低价团引客,强制消费填坑,游览改逛商场……近年来,屡屡出现的旅游怪相,把导游这一职业推向风口浪尖。然而,在所谓“恶导游还是饿导游”质问背后,不少导游其实面临着待遇不稳定、保障差等诸多问题,非我们所能想象。

  日前,国家旅游局首次联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探索建立游客自愿支付奖励机制,探索通过社保、工会增强导游保障,提高导游待遇。

  这是否表明小费合法化?三部委的意见,能否提高导游待遇,又会为我们出游带来什么?

  小费“乱”:奖励机制该不该合法化?

  《意见》中“探索建立基于游客自愿支付的对导游优质服务的奖励机制”引发网友热议。2013年颁布实施的我国第一部《旅游法》规定,导游不得向游客索取小费。“现在又可以给小费了?”有网友“糊涂”了。

  “《意见》并没有说是允许导游索取小费,而是游客可以给‘奖励’。这种‘奖励’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小费,只是对好的服务的一种表示。”中国社科院旅游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刘思敏指出,在欧美国家,只要导游提供了服务就应该给小费,这和意见中提到“优质服务的奖励”有所区别。

  事实上,1987年国务院曾公布《关于严格禁止在旅游业务中私自收授回扣和收取小费的规定》。业内人士认为,如今国家发文鼓励游客自愿支付奖励,体现出通过规范激励制度提高导游待遇、进而提高服务质量的美好愿望。

  来自新疆的26岁导游小康告诉记者,自己带团一天的薪酬是200元左右,有时一天也能获得几百元的小费,是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客人主动给小费,会让我觉得自己一天的辛苦得到了认可,也更乐意去提供更好的服务。”

  也有业内人士指出,国内市场的小费文化尚未成型,对导游和游客来说都是“心理负担”。

  以往我国旅游行业中也出现过“隐形小费”,但由于缺乏规范,往往演变为强制“消费”,例如过去港澳旅游被多次曝出在网上以低价旅游券吸引游客加入,但游客加入后被告知要先交导游小费和口岸手续费。不少网络调查显示,消费者并不希望在国内实行小费制度,普遍担心自己是否要为这一制度“埋单”?

  “制度实施的前提是,小费的给予权一定要牢牢把握在消费者手中。” 北二外旅游法律与产业规制研究中心主任韩玉灵认为,小费能够有效促进导游服务质量,但应当避免直接或变相强制收小费。

  “《意见》中的表述十分谨慎,一方面表现出国家对于小费制度提高服务质量认可的态度,另一方面,在‘低价团’盛行、消费者普遍仍以省钱为要义的情况下,这一制度在中国的建立还要逐渐探索。”

  业内专家普遍认为,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消费者会把旅游质量放在越来越重要的位置上,《意见》对激励制度的引导性规范,是对未来旅游市场良性竞争的预热和保障。

   协议“缺”:导游能否摆脱低价团“份子钱”?

  截至2013年底,全国共有超过73万导游,其中接近一半是兼职导游。从导游自身群体来看,全职导游和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待遇上相对有保障,兼职导游则把身份挂靠在导游服务机构、自行从旅行社“接团”。一字之差,待遇相去甚远。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多地频发的“恶导游”辱骂游客事件,某种意义上是长期“饿导游”导致的结果。随着旅行社恶性竞争,低价团充斥市场,为保证自身利润,旅行社把低价团的大量成本“甩”给了兼职导游,他们成了主要的“背锅侠”。

  不少导游向记者表示,自己与旅行社没有纸面协议,很难维权,更让他们耿耿于怀的是,出发前他们就已经背负着沉重的“份子钱”。

  小康给记者算了一笔账:“一个团三十人以上,导游要是接了团,就必须先支付每个人头几十块到上百块的人头费,还没出发就先欠了旅行社超过三千元‘份子钱’。”这样的低价团在设计旅行线路时便会包括各种购物的内容,导游便希望、甚至会强迫游客多消费,自己能拿更多回扣。

  此次《意见》要求旅行社理顺与导游的关系,不仅明确了与全职导游签订的合同内容,还表明旅行社与兼职导游也可签订劳务协议,明确权利、义务、按时足额支付导游费用。

  韩玉灵等专家指出,明确提出旅行社与兼职导游可签订劳务协议,是对整体导游队伍的“补缺性”保障。专家指出,现在旅游市场监管仍然存在失位、缺位现象,国家应该在法律层面对旅游执法人员的执法权责进行明确界定,对旅行社恶性价格战予以严惩,从根源上保护导游权益。

  维权“难”:导游如何加入社保和工会?

  对《意见》的发布,不少导游表示欢迎,但也热议:“相关法规条文以前也有很多了,这次能不能落实呢?”

  业内人士指出,过去条文“难落地”主要在于“没人管”。不少导游反映,当较为严重的事故不幸降临时,自己购买的商业保险难以覆盖高额医疗费,仍面临后半生无保障的巨大风险;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时,只能通过“三五成群”来“壮壮声势”,没有别人能帮助自己。

  “导游的职业性质就决定了,很难有一个固定的单位把他们养起来,从而面临合同、社保等多方面问题。”南京市劳动监察大队一位负责人说。

  “《意见》由三部门同时发文,是推进政策落实的一个积极信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参事、贵州师范大学国际旅游文化学院院长张晓松表示,然而,在现实中保障导游待遇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比如,仍然要加大探索如何解决导游的社保难题。

  导游群体也是工会的“死角”。据一些工会工作人员介绍,作为灵活就业人员的兼职导游并不属于工会会员,也很难建立自己的工会。“建立工会的基础之一是要有固定单位,但大多数导游都不只服务于一家旅行社,而我国目前并不允许跨单位建会,所以建立工会就无从谈起。”

  《意见》中提出,要积极强化导游维护自身劳动权益的意识,鼓励导游积极加入导游行业组织和工会组织。小康等导游均表示,目前导游维权主要依靠导游自发形成的行业协会等,但他们均渴望自己能够得到更多保障。一些业内人士表示,可以尝试推行导游与导游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在导服机构中建立工会,并通过导服机构为导游购买社保。

  “导游是旅行社企业的生产要素,是团队旅游的组织者,现实是谁都离不开,用完谁都不想留,多数导游成为旅游市场的'流浪儿’。这一局面必须根本扭转。”国家旅游局副局长吴文学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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