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片区再迎利好
- 发布时间:2015-08-18 14:31:26 来源:羊城晚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羊城晚报讯 记者莫谨榕、实习生李金娟报道:自今年5月,国务院和商务部发布了统一适用于自贸试验区的文件,规定外国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投资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后,广州昨日发布文件进一步规范南沙自贸区外商投资管理改革。8月1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了《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政府规章规定的决定》,改革外商投资管理模式,专门规定对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管理模式由行政审批或者特别管理措施改为备案管理,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相关调整自公布之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施行。
据悉,南沙自贸区调整实施的多项政府规章规定中,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外商投资项目等方面都存在着行政审批或者特别管理措施。如《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规定,广州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原负责5000万美元以上(不含本数)鼓励类、允许类限额以下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审批,负责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上(不含本数)外资企业对外抵押、转让其财产或权益的审批,负责外国(地区)企业受托经营管理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上(不含本数)外商投资企业或内资企业的审批,负责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上(不含本数)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质押的审批。各区(县级市)外经贸主管部门也对辖区内的外商投资具有一定审批权限,按照本次规定,上述审批内容均暂时停止实施,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改为备案管理。
同时,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也惠及外商投资。《广州市商事登记暂行办法》原规定,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人应当经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调整实施后也改成备案管理。
广州市人民政府还在决定中说明,凡法律、法规在南沙自贸区调整实施有关内容的,广州市有关政府规章作相应调整实施。广州市有关政府规章中的规定,凡与《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不一致的,调整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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