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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

  • 发布时间:2015-08-14 08:29:29  来源:云南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本报记者) 近日,中共云南省委印发《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州、市委,滇中产业新区党工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大专院校党委,省属各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规定》。

  《规定》指出,为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规定》精神,制定本规定。

  《规定》共有五章二十五条。《规定》强调,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是指各级纪委履行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等职责。履行监督责任,应当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依纪监督、严格监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

  《规定》明确了责任内容、保障措施和责任追究。强调建立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改进各级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工作,规范组成人员和工作职责,完善议事规则和程序,共同推进反腐败工作。各级纪委领导班子、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相关内容的,将追究责任。责任追究情况作为领导班子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规定》全文见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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