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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启动“股权众筹”专项检查

  • 发布时间:2015-08-09 10:23:00  来源:中国广播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发布后,证监会正在抓紧研究制定股权众筹融资试点规则。到底什么是“股权众筹”,不仅业界颇多争议,就连政府部门也没有统一标准。

  8月7日,证监会致函地方政府,要求规范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的活动。同时部署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中介活动的机构平台(下称“股权融资平台“)进行专项检查。

  证监会发言人邓舸表示,目前一些地方正在制定或已经发布开展互联网股权众筹试点的相关政策性文件,其中界定的“股权众筹“与《指导意见》制定的”股权众筹“不一致,将非公开股权融资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称为“股权众筹”, 易引起市场和社会公众对股权众筹概念的混淆。

  定义“股权众筹”

  《指导意见》对股权众筹的有简明定义,但是细节尚待证监会界定。在细则出台之间,证监会以口头形式对股权众筹做出解释。

  邓舸周五表示,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具体而言,是指创新创业者或小微企业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互联网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公开募集股本的活动。 由于具有“公开、小额、大众“的特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和国家金融安全,必须 依法监管。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活动。

  他表示,一些市场机构开展的冠以”股权众筹“名义的活动,是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的非公开股权融资或私募股权投资等基金筹集行为, 不属于《指导 意见》规定的股权众筹融资范围。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 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目前,证监会正在研究制定通过互联网进行非公开股权融资的监管规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应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启动专项检查

  近日,证监会向各级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商请规范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函》,请各省级人民政府严格按照《指导意见》要求, 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以”股权众筹“的名义从事非法发行股票的活动。

  同时,为规范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证监会决定近期对股权融资平台进行专项检查。

  检查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私募股权众筹“、”股权众筹“、”众筹“名义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平台。 检查目的是摸清股权融资平台的底数,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排查潜在的风险隐患,引导股权融资平台围绕市场需求明确定位,切实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和作用。

  根据证监会要求,各地证监局需要在9月15日前,将专项检查总结报告报送证券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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