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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国税推出“简并征期”申报新模式

  • 发布时间:2015-08-03 08:35:00  来源:福建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 (记者 姚瑾 通讯员 刘雯 林晖) 记者从福州市国税局获悉,从8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7月1日起),福州对部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增值税、消费税“简并征期”申报纳税方式,纳税期限由月简并为季,即由每月申报一次改为每季度申报一次。

  据福州市国税局征收管理处工作人员介绍,考虑到“简并征期”与防伪税控系统按月抄报税的衔接问题,目前暂时先对未开始生产经营纳税人(零申报户)和未领用发票的纳税人以及主管国税机关认为适合“简并征期”的纳税人,开展“简并征期”申报工作,其他小规模纳税人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推行。相应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纳税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缴纳期限同时予以调整。

  而实行“简并征期”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等进行纳税申报。

  “此次纳入‘简并征期’的纳税人在8月、9月将不需要到税务局或网上申报,2015年10月申报期应申报属期为2015年第三季度(7月、8月、9月)的纳税申报表,以此类推。”上述工作人员解释道。

  实行“简并征期”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票开具使用规范且无税收违法违章行为的,原则上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普通发票用量,但对初次申请领购发票或者2年内有违法违章记录的纳税人,领取发票的数量将控制在一个月的用量范围内。

  福州市国税局提醒,实行“简并征期”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存在无故逾期办理纳税申报、非法倒卖或违规取得发票、利用欺骗手段偷逃骗税等其他严重违法问题时,主管国税机关可以取消其“简并征期”申报纳税方式,调整为按月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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