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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农业保险亟待“顶层设计”

  • 发布时间:2015-07-28 10:20:53  来源:中国财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近日,宁波专员办通过实地审核、座谈等方式,对宁波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进行调研,初步了解了宁波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政策性农业保险通过政府财政补贴和农业生产者支付小额保险费,把农业生产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疫病传播等风险造成的损失转移的方法,在分散农业风险、补偿农民损失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政策性农险工作虽然已取得较好的成效,但随着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政策性农险还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其一,现行农险体制与新农险条例不相适应。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经营模式在试点初期,针对自然风险高发,商业保险公司积极性不高的现状,集政府与共保成员的合力,对区域农业保险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随着《农业保险条例》、保险“新国十条”先后施行,农业保险已经迎来了不同以往的发展形势和要求。共保体经营模式在激发农险市场发展活力、鼓励同业适度竞争、培育市场主体经营服务能力方面,已不符合新的发展需求。一是市场开放度不足。当前的共保经营模式仅由首席承保人一家经营,缺乏适度竞争来提升农险整体经营水平。二是产品与服务创新动力不足。在共保模式下,各保险公司按约定的比例分成,缺乏动力开发新的产品和提升服务质量,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三是经营主体间经营能力差异较大。受经营模式限制,其他共保体成员仅承担了风险共担作用,客观上造成了经营主体间的经营能力差异。

  其二,财政支持政策绩效需进一步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涉及政府、保险机构及农民三方面的利益,复杂的运作和高昂的费用容易导致资源配置的低效益,财政补贴资金绩效有待进一步提高。一是财政支持方式单一,主要是以保费补贴的形式来实现。二是保费补贴区域间存在差异,目前地方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市级与县级按一定比例分担,但个别县(市、区)因财力不够,配套补贴资金无法足额到位,造成政策性农险地区间发展不平衡。三是财政资金引导效应有待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需求逐年提高,但效益未成正比增长。

  其三,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目前大灾风险虽然通过行业内共保、提取大灾风险准备金、再保险三条途径进行风险分散和转移,但政策性农业保险抵御大灾风险的能力仍显不足,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尚未建立。在自然灾害日趋频繁的情况下,农户利益能否得到切实保护、农险经营机构能否长期稳定经营、公共财政能否有效保障等面临挑战。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建议:

  加快立法进程,确保有法可依。近几年中央1号文件均提出要加快发展农业保险,2013年起也开始施行了《农业保险条例》,但对比农业保险较发达的国家,我国有关农业保险立法还是相对滞后,建议立法机构加快立法进程,早日出台农业保险法,确保农险工作有法可依。

  优化财政扶持政策,支持农险持续发展。加强相关资金的整合,确立农业保险在农业救济中的主导地位。探索完善差异化财政保费补贴政策,对于保成本阶段的保费补贴,针对险种不断增加且地区间不平衡的情况,需加以梳理,科学确立农业保险保障水平,根据各地经验特色,制定差异化的财政政策。

  规范运营模式,构建多层次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目前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还是全国各地为战,经过十几年的探索,建议中央层面进行总结规范,统一运营模式,确保财政支农效益充分发挥。同时,探索建立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基金,为大灾年度的农险超额赔付提供资金保障,逐步构建行业共保、大灾准备金、再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等组成的多层次大灾风险分散体系,促进农业保险工作可持续发展。

   

  相关链接

  政策性农业保险

  共保体经营模式

  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经营模式是农业险经营模式之一。该模式系指两家及两家以上商业保险公司根据省政府授权,经营运作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项目,按照章程约定的比例,分摊保费、承担风险、享受政策,共同提供服务的保险组织形式。共保体成员由“首席承保人”和“共保人”组成,以商业保险运作模式,实施对农业保险的承保、理赔、结算、风险准备金提存等。根据巨灾风险状况和商业保险公司的承受能力,共保体通过调整赔付方式实行有限责任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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