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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能否要求对方返还彩礼?

  • 发布时间:2015-07-27 05:33:53  来源:宁波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问题]

  两年前,北仑区的孙先生经人介绍,与妻子相识结婚。当时,孙先生的父母为儿子结婚拿出了多年积蓄,其中给女方家彩礼10万元。但两人结婚后感情冷淡,今年春节过后,孙先生的妻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今年5月,法院审理此案,孙先生同意离婚,但要求对方返还彩礼。孙先生问,他的这个要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他还表示,如果对方不肯归还,他将坚决拒绝离婚。

  [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且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并未存在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因此离婚时,孙先生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理由不充分,除非对方自愿返还彩礼。

  此外,孙先生是否可以以对方不归还彩礼为由拒绝离婚?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因此,只要离婚当事人符合上述5种情况之一,即使另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也是可以判决离婚的。(齐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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