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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转做律师何需“无罪证明”

  • 发布时间:2015-07-27 02:31:04  来源:新京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第三只眼

  杨斌若是在检察官入职前有过犯罪记录,或者在担任检察官的过程犯罪,哪怕是过失犯罪,都会丧失检察官资格。任职条件高的检察官改做任职条件低的律师,还要提供“无犯罪记录”的证明,逻辑上就很荒唐。

  广州检察官杨斌今年转行做律师,虽然从事了23年检察工作,却为一张“自14岁以来无犯罪记录”的证明犯了难。为自证“清白”,她需要跨省跑5个派出所,现因还缺一张14岁至22岁段无犯罪记录的证明,至今未获得广州市律协准予实习的登记。目前,她已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广州市律师协会。

  一名从业23年的资深检察官和全国十佳公诉人,在转行做律师的路上,第一道门槛居然是这样一道证明难题。

  检察官、法官、律师、公证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都必须通过同一准入门槛即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才能取得任职资格,属于典型的“法律共同体”范畴。应该说,这四种法律职业人中,法官、检察官的任职条件最高,公证员次之,律师的任职条件最低。

  法律是这样规定的。“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法官或检察官;而对于公证员,法律只是规定“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从事该职业;而对于律师,法律仅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但过失犯罪除外”,可见只有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者才不得担任律师,任何过失犯罪,包括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者,都不在律师执业禁止之列。

  就是说,杨斌若是在检察官入职前有过犯罪记录,就不可能有资格进入检察官队伍;如果其在担任检察官的过程犯罪,哪怕是过失犯罪,也会随即丧失检察官资格。这就是杨斌在诉状中称“大学顺利毕业在检察机关工作23年的事实足以充分证明其在申请日之前未受过刑事处罚”的道理所在。因此,任职条件高的检察官改做任职条件低的律师,还要其提供“无犯罪记录”的证明,逻辑上就很荒唐。

  再者,按现代法治要求,公民没有“自证其罪”或“自证无罪”的义务,公民有无犯罪记录的证明应由国家机关来完成。部门之间即能协调解决之事,绝不应劳民伤财,而对申请从事律师、公证员等特殊职业者进行“有无犯罪记录”方面的考核,理应由其向公安机关要求提供检索的内部程序去完成。

  一张“无犯罪记录证明”难倒无数人,这样的证明,不仅违背法治精神,也与中央简政放权的改革方向不符,无论对杨斌,还是普通人,都是一种刁难,这种不合理的“证明”理应改革并废止。

  □刘昌松(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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