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看官员的非正常死亡
- 发布时间:2015-07-22 08:31:17 来源:中国民航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特约记者 程喆
每隔一段时间,官员自杀就会上演。在当前高压反腐态势下,人们很容易将官员自杀与反腐联想在一起。实际上,自杀官员中有涉腐被查感到绝望的,有家庭纠纷想不开的,有欠债无法偿还的,而因为抑郁选择结束生命的也占了很大一部分。面对官员的非正常死亡,“提前预防”和“完美善后”同样重要。
仅今年7月,被媒体公开报道的官员自杀事件至少有3起。7月5日,浙江省海宁市纪委派驻信访局纪检组长杨某坠落身亡;7月17日,山东省济南市发改委一名处级干部王炳建坠楼身亡;7月18日,湖南省衡阳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朱玉萍坠楼身亡。
据《中国青年报》不完全统计,2013年1月1日~2014年4月10日,共有54名各级官员非正常死亡。另外,《财经》也作了不完全统计,时间是自十八大后的2012年12月至2015年2月7日,有99起经认定为自杀的案例或疑似自杀案例。其中,52起被证实为自杀,34起在公开通报或报道的表述中为坠亡或溺亡等,未指明是自杀还是属于刑事案件。
在官员的遗书中,经常能看到“没有成绩,感觉碌碌无为”“病治不好,痛苦难忍”“工作压力大”等,仅有少数案例是公众所知的问题官员“畏罪自杀”。
比如,被检方立案侦查两天后,2014年5月18日,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兼党委书记刘占滨,在医院检查身体时于卫生间摆脱监护法警,从窗户跃出,坠地身亡。同年9月,因调研时接受宴请并收受慰问金而被免职的南京市六合区原区委书记、南京化工园区原党工委书记娄学全,在被作为顶风违规案件通报3个月后选择了自缢身亡。
《财经》报道,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副院长、经济学院教授聂辉华认为,现实中确实存在“畏罪”自杀或所谓“利他性”自杀的案件。“我们收集了最近3年的样本,贪腐或涉嫌贪腐的官员在自杀官员中大约占到三成”。
聂辉华分析,其选择自杀的原因主要包括:掩盖罪证、保护同僚,保护家属的部分既得利益,以及对司法系统缺乏信心。
官员非正常死亡,“抑郁”成了官方通报的高频词。官员抑郁并不是危言耸听。《人民日报》今年1月曾发布一个调查数据,在我国公务员中,29.3%的人存在心理问题。在所有心理疾病患者中,有10%是公务员,远高于其他群体。
官员职业的特殊性,又使得他们不会主动寻求外界帮助和心理疏导。《北京青年报》称,首先,抑郁症患者往往隐藏得很深,不易被外人发现;其次,官员担心病会影响仕途,以及担心医院泄露秘密,并且看病途径不多。
对于官员的非正常死亡,外界不能简单地做“有罪推论”,当然也不能让调查的脚步止于“抑郁”和自杀。
对于官员死亡,官方和媒体通报时常说“具体原因还在进一步调查中”,但很多无后续公开。除少数案件确已被纪委立案或进入司法程序外,官方的回应或证实很少明确其本人或同事、家属等是否卷入违纪或涉腐调查。
所以,最后人们只知道官员自杀了,可官员自杀的真相却始终“犹抱琵琶半遮面”。因此,个别官员自杀后即便被官方证实患有抑郁症,但仍难以消除其涉嫌腐败的传闻,也就是公众心里总有“畏罪自杀”猜测的原因。
自2013年起实施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新法中明确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者死亡,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检察院可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然而,这种“追诉”面临两个难题,聂辉华指出,一是涉贪官员自杀后,线索可能中断,造成证据链不完整,证据不足,法院难以没收其违法所得。二是受中国传统文化影响,“死者为大”,一般不会对死者穷追猛打。因此,有关部门应该向社会如实公布官员自杀原因和相关案情,彻底堵上自杀者“死后一了百了”的侥幸心态,不能隐晦地以“健康原因”遮掩。另外,反腐调查应规范化、透明化和制度化,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杜绝冤假错案。
《北京青年报》报道,在2015年元旦后,全国多地区的党政机关、高校以及企事业单位,收到了转发自中组部《关于十八大以来党员干部非正常死亡情况统计表的通知》,说明无论是反腐需要,还是关注官员亚健康状态,官员非正常死亡现象已经引起了高层的注意。
对于官员自杀,倘若确实是官员身体有恙不堪重负而亡,我们都该心存同情;倘若官员确为违纪违法,更要建立让官员能够悬崖勒马、回头是岸、全力惩处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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